某年某月某市某公司员工下班后参加小组聚餐。聚餐时员工们喝了些酒,其中一名员工李某某在聚餐后骑电动车回宿舍途中撞到路边隔离带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无果,于某月8日向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收到申请后,通过审查,受理了该纠纷,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件。调解员立即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组织人员到调委会参与调解。
调解之初,死者李某某亲属方情绪非常激动。亲属方认为此次聚餐组织者是车间主任王某某和副主任吴某某组织,他们代表了公司,公司不能视而不管,因此向公司索赔30万元。公司方认为此次聚餐是几个关系好的员工下班后的自主聚餐,公司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并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而一同聚餐的工友则认为这是大家私下的聚餐,餐后大家要送他回去,而他本人坚持骑电瓶车回去才发生意外碰撞,大家对李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三方各执一词,纠纷现场乱成一团。其后调解员多次组织死者方和公司方进行调解,但是死者方一直坚持要求公司赔偿30万,公司方无法答应,几次调解均未果。调解遇到瓶颈,调解员们召开案件分析会,共同研究调解方案,最终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当事人分开单独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一再表示,李某某年收入也有四五万,现在正值壮年突然去世,造成预期的损失有近百万。李某某是厂里的老员工,兢兢业业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要求公司赔偿这些,已经是不多的了。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妻子一直在落泪,情绪几度失控。面对激动的家属,调解员努力安抚其情绪,倾听其心声。等到大家情绪平稳后又对整个事情从各个角度通过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于“法”,死者的死亡是由于下班后聚餐,酒后驾驶电瓶车撞到栏杆导致,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工伤范畴,不属于工伤,公司并没有赔偿责任。于“理”,李某某本人过量饮酒后驾车与其死亡具有直接的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且不顾劝阻自行骑车离开,也要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于“情”,人死不能复生,希望家属节哀顺便,理性处理。同时向他们表示,尽力帮助他们争取到适当的补偿。
对于工友一方,调解员以法律为基准向工友解释,众工友邀约一起吃饭喝酒,由此产生了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应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众工友明知李某某醉酒,一个人骑电瓶车回家可能存在危险,但却因醉酒的人说没关系就放任其独自回家,并未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阻止,共同饮酒人对李某某的酒后骑车行为,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及劝阻义务。因此聚餐众人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且从情理上讲,大家在一起工作那么久,彼此之间关系那么好,虽然大家都比较困难,但希望大家能够在困难面前拉李某某一家人一把。
最后,调解员也与公司方推心置腹的讲,虽然李某某的死亡不是公司方的责任,这种情况不在工伤的范畴。但念及李某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希望公司方本着人道主义的关怀,提供一些帮助。
经过多番劝解,死者家属的诉求和个人情绪都开始相对理性,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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