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女,9岁,4级智力残疾,其母亦患有精神疾病,且于某年离家出走后即无任何音讯。曾某满作为曾某某的父亲,系其法定监护人,虽领取了未成年子女的保障款项(包括低保、困境儿童补助金及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内每月共805元),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照看曾某某的基本生活,致使其经常在社会中游荡,以乞讨和盗窃为生,经乡某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教育仍屡教不改。由于曾某某智力残疾,作为父亲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曾某某常年处于脱管状态,进而遭到多名男子多次的性侵、猥亵。
某年某月28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区某乡人民某转交的该乡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为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村村民曾某满对其未成年子女曾某某监护人资格案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系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同时也是丽水首例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法援中心指派了一名具有丰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承办该案,并委派中心工作人员全程协助援助律师的工作。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区人民检察院,争取检察院支持起诉,并到公安机关调取未成年人曾某某被性侵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此后,援助律师和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又会同检察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到未成年人曾某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学校就撤销其父监护人资格一事,听取曾某某本人、学校老师、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
援助律师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认为监护人曾某满不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而且兼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重大嫌疑,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担当曾某某的监护人。故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曾某满作为其女曾某某监护人的资格,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某年某月8日,某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某年某月16日依法开庭审理。鉴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经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被申请人曾某满虽未到庭,但庭前援助律师已全面收集了本案所需的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法庭调查和发表代理意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曾某满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曾某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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