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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邻里纠纷找谁最好处理 邻里纠纷最有效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王某和李某均系绍兴市柯桥区某村村民,两户系邻居,两户房屋之前有一高2.4米,面积约8平方的木质结构房屋,为王、李两家共同出资向村委购买,约定用于共同堆积生活杂物。某年初,李某因结婚所需,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向镇xx有关部门提交了老房翻建手续。同年某月,王某向镇xx城建办反映:李某在翻建的过程中有超高超限的情况,且李某将两户共用房屋靠近己方的屋檐拆除并浇筑了平台。王某自述在李某施工过程中,其多次要求李某及施工人员停止违章施工,恢复原状,期间双方多次发生口角甚至出现推搡。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和日常生活,要求镇xx工作人员对李某违章情况作出处理,并依法拆除其违章建筑。后镇xx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李某违章部分作出处理,并按程序回复了王某。但王某却对镇xx的处理决定不服,主观上认为李某翻建的房屋仍然是违章,认为自己的权益仍旧没有得到保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王某开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xx;多次在村居及镇xx大院内发表不当言论。这一系列行为已经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并滋生其他扰乱社会稳定的问题出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于某年7月得知该情况后,主动介入该起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在接手纠纷后,迅速厘清思路,判断这起案件不同于一般赔偿纠纷,而是邻里纠纷演变成信访矛盾。调解员首先与镇xx城镇管理建设办公室沟通,全面了解王某反映李某违章修建的情况。经查,李某在两户共用房屋内浇筑平台的情况确系违章,并已由该办人员组织力量依法进行了拆除。而王某后续反映李某原址翻建也属违章修建的情况,经调解员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x年x月发布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及本辖区内有关违章修建的处置规定,李某户现居住的房屋属于缓拆范畴,并不列入拆除范围;调解员又与镇信访办负责人沟通交流,搜集有用信息。调解员了解到王某多次到镇信访办,不止一次向工作人员说起,自己与李某父亲的交情,也谈到了现在和李某的矛盾不仅仅是因为违章修建这件事,还包括李某的朋友没有征得王某的同意私自将车停在王某家的空地上,李某的儿子践踏王某的菜地,李某却矢口否认等情况。      

在全面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前往王某所在村,对王某、李某以及共用房屋拍照取证;询问周围邻居,得知王、李两家一直以来相处和睦,与四邻为善,不知为何自李某造房后开始交恶;村调委会调解员也表示其多次做过双方工作,希望双方都退一步,但均无果。调解员通过信息的采集,综合分析该起矛盾属于农村中典型的“积怨喷发型”案件,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调解,需要将相关法规、事实情况确定的基础上,辅以乡情民风、公序良俗才能彻底化开双方心结,彻底解决矛盾。调解员将材料整理汇报领导后,在镇党委xx支持下,镇调委会马上成立了以镇政法分管领导牵头,包括镇调委会调解员、城建办工作人员、信访办负责人、村专职调解员的息访调解小组,确定“法规政策讲解破题、乡情故交感化侧重”的工作思路,妥善解决王、李两家之间的矛盾。

调解员将王某、李某邀请到镇调委会调解室,充分听取双方的利益诉求。王某一如自己信访时反映的那样认为李某的房屋系违建,要求拆除;而李某反驳王某,其认为一切矛盾都源自王某,如果不是王某一直举报,自己浇筑的平台也不会被拆除,况且木结构的房屋系两家共有共用,自己有一半的处分权,且己方已依屋顶房梁中央水平垂直砌了一堵水泥墙,将该房屋一分为二,更明确地划分了两家的地界,也避免了因财物丢失而导致互相猜忌,自己这样做百害而无一利。王某听到李某的辩解意见后,情绪十分激动,指着李某鼻子说李某朋友乱停车,李某儿子弄坏自家菜地等情况;而李某也拍桌而起,指责王某不念与父亲的交情,还经常将其家中的饭菜残羹倒至自己屋前空地。调解小组察觉如继续任由双方互相指责、谩骂,原本的“矛盾交叉剖析”反而变成“互相批判”,于是迅速分成两个团队,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劝解王某和李某。
     一组调解员首先严肃地向李某指出,其在共有小屋中的结构确系违建行为,属于必须拆除的范畴,并非因王某的举报;其次,调解员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结合王、李两家的矛盾,指出李某家和王某家因为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所以属于按份共有,李某作为按份共有人只可以处理自己的那一半房屋所有权份额,而不能对实体房屋的一半进行处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李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日常生活便利,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协商采用排除妨碍等补救措施为好;最后,调解员耐心地劝解李某,两家历来交好,均是因为“一口气”才引发矛盾且愈演愈烈,一直纠缠于一些琐碎的小事还会给下一代带去不好的示范。在该起案件中,李某始终以“正面对正面”的强硬姿态对抗王某。但其实王某真正需要的是李某的一个态度,一份尊重。调解员希望李某能够放下成见,体谅到王某是将近80岁的老人,有些想法比较固执,而李某作为王某的后辈,能够在之前例如发生口角等方面给予王某当面的道歉,并且能和王某一起修缮好共用的房屋。

另一组调解员得到李某初步同意调解方案的重要信息后,在安抚情绪激动的王某同时,也迅速开展工作:向王某再一次解释了李某户符合缓拆的条件,且李某也有意就之前交涉过程中的不理智行为向王某致歉;调解员也提出了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观点,提出王某的子女均不在身边,其与老伴也已年迈,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或许需要李某在危急关头伸出援助之手;同时,王某作为李某的父亲的好友,调解员希望王某能够念故人的旧情,与李某户重归于好,共同修缮好现已破旧的共有房屋。此时,激动的王某缓和了情绪,同意了调解员说法,但提出要求更换现共有房中央的水泥墙。最后,调解员将双方再次邀请到调解室,结合双方诉求,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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