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县某镇34岁居民许某在垂钓转场过程中,因举杆与高压线触碰,导致意外触电身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许某这一死亡原因。许某家属认为供电公司高压线架设过低、管理不善,导致许某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等合计2240000元的赔偿诉求。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许某家属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收到许某家属的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供电公司,告知相关情况。供电公司代表表示同意调解,同时表明三条意见:第一,对许某因触电死亡的事实无异议;第二,申请人提出的2240000元赔偿诉求过高;第三,供电公司对事发线路维护正常,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不应对许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双方提出的意见,调解员认真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首先从明确事故责任入手再商定赔偿数额的调解方案。
某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许某家属提出,发生事故地段的高压线距离地面较低,只有4.8米,不符合高压线路通过非居民区不小于5.5米的要求,因此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供电公司表示,发生事故路段属于“交通困难地区”,线路设计规范要求安全距离是4米,按10千伏以下线路设计规范要求,安全距离是4.5米,现在的高度已经是超标准建设,供电公司不存在线路设计不规范的情况,且供电公司在该地段设立了警示标志,已尽到提醒、警示的义务,因此供电公司无过错。由于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发生较大的争议,许某家属情绪极为激动,调解被迫中止。
调解员通过查找相关资料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明确解释和规定,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交通困难地区10千伏及以下的高压线路要求最小对地距离应大于4.5米。为判断事发路段是否属于“交通困难地区”,调解员认真进行了现场核实勘验,确定事发地是田间小道,地处偏僻、狭窄难行,属于“非居民区中,车辆、农业机械难以到达的地区”,可以认定为“交通困难地区”。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路电压为6千伏,高压线与地面高度为4.8米,符合建设标准。因此,对于许某家属提出的高压线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说法可以排除。
调解员第一时间与许某家属沟通,告知高压线建设的以上标准,指出许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行走在高压线下高举钓鱼竿可能造成触电后果具有完全认知能力,许某应对本次触电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反复做工作,许某家属表示认可,但提出许某已经死亡,本身家庭困难,希望调解员帮助其向供电公司争取更多赔偿。
在对供电公司责任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供电公司表示只能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比例,许某家属表示强烈不满,调解又陷入僵局。
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当面谈话等多种方式与供电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供电公司考虑许某妻子无劳动能力,两个子女年龄尚小等实际困难,从发挥国有企业理应承担社会救助、帮助困难群体的角度,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多次不厌其烦的沟通下,供电公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参照以往类似案例最高赔付20%的比例,愿意把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从10%提高到20%。 但是许某家属对供电公司的答复依旧提出不满,提出最终赔偿数字不能少于300000元的要求。
调解员按20%的比例进行初步计算,赔偿金额大概是270000元,这与许某家属要求的300000距离已经不大了。调解员再次与供电公司沟通,对公司做出的最大程度的让步表示称赞及感谢,在目前双方意见已经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希望公司再提高1%,促使协议达成,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供电公司表示同意无过错责任比例定在21%。调解员又做许某家属的工作,告知供电公司已经从人道主义出发,大幅提高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比例,体现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许某家属争取权益也要合理合法。通过调解员背靠背做工作,双方终于对责任分担比例达成一致。
在计算赔偿金额前,调解员又讲解了被抚养人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抚养费的计算方式。许某家属提出许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孩子需被抚养。调解员指出,许某的父母均为50多岁,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被抚养条件。许某的妻子为精神残疾二级,根据x年x月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精神残疾二级应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员。”因此,许某妻子的抚养费申请应予以支持。许某的两个子女现龄分别为11岁、9岁,对许某子女的抚养费申请应予支持。双方表示同意。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确定了对许某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82018.5元,按供电公司承担21%的比例计算,需赔偿许某家属上述各项赔偿款290223元。
经调解员当面再次调解,双方接受以上调解意见,就本次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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