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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有争议怎么处理啊 土地被强行占用怎么办呢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司法案例

在乙县洋湖镇某村民组,某矿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交通建设需要,不断占用山场。村民吴某提出要求某矿业将山场恢复原状,或按《某省人民xx关于调整某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未果。

乙县洋湖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了解到吴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向某省甲市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乙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吴某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十一项“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洋湖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姚献忠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约谈吴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吴某父亲吴某某系洋湖镇某村村民,在x年林业“三定”时期,村民组将位于本组的老鼠山乙荒山、南至艮生地、西至胜利队、北至四房躺地的山场分配给吴某某家庭,山场权属多年来一直保持不变。吴某某于x年病故,吴某母亲于x年病故。目前本户中仅存吴某一人户口。在x年至x年间,某矿业因经营需要,将所占山场的道路浇上了混凝土。经林业站上山实地测量,某矿业实际共占用山场面积9500平方米,其中在吴某所在村民组山场无争议面积4165平方米,有争议面积3033平方米。

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吴某一纸诉状将某矿业告上法院,吴某提供的山林权证是x年x月县xx颁发的《社员自留山证》;某矿业出示的是第二轮山林权承包证,该证是以村民组集体户登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属集体,吴某本人也同意集体经营,并且签名了。一审,法院裁定撤诉。

承办人归纳本案的焦点:某矿业有补偿意愿,但认为补偿款不应归吴某一人所有。某矿业关注的重点是补偿款如何合理分配,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为解决双方分歧,承办人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某矿业坚持认为新证覆盖了老证,占用的山场属村民组集体,补偿款应归村民组,如果补偿款归吴某,太平组其他成员以及吴某某其他子女是否会同意也是个问题。代理人认为,林业三定,是指x年x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发展方针。根据决定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均应稳定不变,由县或县以上人民xx颁发林权证书予以确认;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划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植树种草,长期使用;根据林业“三定”政策和《某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相关规定,应以x年颁发的《社员自留山证》为准,已故的吴某某子女可以继承自留山所有权,补偿款应付给吴某某子女。双方各持己见,不欢而散,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第二次调解前,承办人建议吴某邀请某矿业派人共同走访太平组28户,征求每户意见。同时,针对补偿款归吴某还是其父亲的所有子女的问题,征求吴某兄弟姐妹意见,并且出具委托书和补偿款处分意见。由于准备充分,第二次调解非常顺利,某矿业愿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款,但根据吴某居无定所的实际情况和他本人要求,承办人与某矿业主协调以建筑材料等实物补偿,帮助吴某盖房子。

调解结果:一、某矿业一次性补偿吴某人民币捌万元整,吴某前期从某矿业所借各种款项视为结清;二、协议生效后3日内,某矿业须支付吴某补偿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用于吴某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开支,余款从x年开始,每年年底支付壹万元整,直到付完为止;三、吴某自建一层三间住房,某矿业给予部分物质帮助,其中:砖(以本住房实际使用的全部)、钢筋2吨、水泥16吨、黄沙(半挂1车)、石子30吨(各种规格),余下建筑辅材,吴某如使用,需付部分加工费用;四、该山场征用部分使用权归某矿业,吴某应协助办理使用权证变更;五、本协议经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将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协议履行分时间段,在征求对方意见后,承办人代理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x年x月29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定该协议有效,并载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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