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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内暴力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校园内暴力怎么划分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司法案例

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其同学查某某,致查某某轻伤二级,于某年某月20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27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某年某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葛某某取保候审。法院考虑葛某某系未成年人,也未聘请辩护律师,遂依法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辩护通知书。

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依据《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葛某云,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告知其将面临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害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法律风险。承办律师依法以辩护人身份向某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阅卷权,了解到本案是一起校园内暴力犯罪案件,起因是葛某某初恋女同学被同年级同学汪某某欺负而引发。被告人葛某某与同班一女同学发生早恋,后来被该女同学拒绝交往,被告人平日风闻该女同学与同年级同学汪某某交往比较频繁,且该女同学经常在QQ“说说”上发表一些伤感的文章以及偶尔向被告人葛某某叙述汪某某欺负她的事情。失恋的失落加上早恋对象被欺负,被告人葛某某便对同年级同学汪某某心生怨恨,决定寻找机会对汪某某实施报复。某年某月5日,被告人葛某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后将该刀藏在自己的课桌里面。某年某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决定就在当晚对汪某某实施报复行为,于是将事先购买的不锈钢水果刀藏在身上大衣内侧,来到校园内的公共厕所附近等待汪某某。果然,不一会儿汪某某朝着公共厕所走来,被告人眼见汪某某进入了公共厕所,立即进入公共厕所内朝着汪某某的后脑实施殴打。被打的汪某某立即与被告人葛某某互殴,此时汪某某的同班同学何某与查某某见到同学汪某某被打,遂上前帮助汪某某一起殴打被告人葛某某。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拿出了藏在身上的不锈钢水果刀朝着众人挥舞,并致使距离较近的查某某胸部和手部受伤。后来得知情况的副校长丁某某遂报警,经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查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承办律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制定了初步辩护方案:

一、被告人葛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葛某某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确系被告人家庭经济无力承担被害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金额,但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愿意除已经垫付被害人6000元医疗费外,尽最大能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查某某的经济损失7万元,应当认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葛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查某某经济损失的意愿,被告人葛某某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管教条件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葛某某是正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对班上的女同学产生好感,被告人葛某某在了解到该女同学与同年级同学汪某某交往比较频繁,加上该女同学在本案案发前经常在QQ上发表一些伤感的文章和向被告人葛某某叙述汪某某欺负她的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进而因妒成恨决定伺机为其心仪的女同学教训汪某某。案发时,被告人仅仅是与汪某某互相殴打,并未针对包括被害人查某某在内的其他汪某某的同班同学,系被害人查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与汪某某在互殴后主动加入,并对被告人葛某某形成包围之势,被告人迫于势单力薄拿出了“网购”的刀子导致被害人受伤。承办律师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人当时是出于一种正当防卫的心理,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五、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目前被告人仍在某某高中就读,继续学业。故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六、综合上述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未成年罪犯的法律原则,以及从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出发,对被告人葛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查某某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某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查某某鞠躬认错、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由被告人葛某某近亲属一次性对被害人查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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