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吕某于某年某月17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26日婚生女吕某某出生,某年8月何某、吕某因感情不和,经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吕某某由吕某抚养,并不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用。但自何某、吕某离婚后,吕某有劳动能力不工作,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有抚养能力,不履行抚养义务。吕某某于某年某月23日诉状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并陈述吕某没有工资收入,面临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吕某承担不了。何某与吕某协商,既然吕某无能力抚养孩子,那么让孩子随何某一起生活,但是吕某坚决不同意,更不让其与母亲见面。
某年某月11日,何某带着身份证件、某市某区南七街道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某万世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郑莉认真听取其陈述后,经初步审核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便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志愿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何某、吕某某了解详细情况,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权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吕某有抚养权但是无能力抚养;二是吕某某已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愿意随其父亲一起生活,想与母亲一起生活;三是何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承办律师取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变更抚养权纠纷起诉吕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于是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何某、吕某的婚生女吕某某由何某抚养。2.判令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某承担。
法院受理材料后,告知承办律师先行诉前调解,承办律师多次配合法院找吕某沟通调解,但是均未果。某年某月10日,此案进入审理程序。
庭审过程中,吕某辩称,不同意更并抚养关系,诉讼费应由何某承担。何某在诉状中所陈述的理由不属实,离婚后婚生女一直由自己抚养,何某并未抚养,吕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失业了,但为了婚生女还是尽力抚养,所以吕某的失业不是何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
第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吕某目前生活相当的困难,无业没有工资收入。而何某目前在某市包河区某土菜馆从事大堂管理工作,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抚养女儿完全没有问题。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何某、吕某虽然离婚,但是何某始终是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母爱,否则不利于孩子的心智成长。而吕某全然不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把孩子当做是对何某赌气的物品,孩子已经完全不适宜与吕某一起生活了。最后,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何某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并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解决抚育孩子出现的问题,想给女儿一个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所以,目前女儿随其母亲何某一起生活,才能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未来。
第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本案中,吕某某已经15周岁了,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何某提交的证据中,吕某某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是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再说目前妈妈完全有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综上,吕某经济困难,脾气火爆,在女儿高中的关键人生阶段,无法提供其周到,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某年某月7日,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生女吕某某变更由何某抚养;吕某自某年8月起,每月10前支付婚生女吕某某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女吕某某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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