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某从某年年底至某年某月期间,从网上购买10元面值、20元面值、100元面值的假币,以及裁纸刀、锉子、印章等工具,对从网上购买的未裁剪的整张假币进行裁剪、加盖水印、做旧等处理,并使用该假币以换取零散真币。某年某月,公安机关抓获赖某某,从赖某某身上及住处查获1417张假人民币,总面值额为26440元;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及住处查获裁纸刀、印章、锉子等工具和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犯罪,由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赖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辩护权,某区人民法院通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考虑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明显重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认为可以做轻罪辩护。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赖某某购买的是整张的假币,购买假币后对假币进行裁剪,并对假币加盖水印,做防伪技术处理;用锉子对假币进行锉工,增强凹凸真实感;在酱油、醋里浸泡做旧等,其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7年至10年有期徒刑之间予以量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持有假币犯罪或者购买假币犯罪,但不构成伪造货币罪。1.赖某购买的假币具备了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其本身就是假币,是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其客观表象上已经具备了“货币的属性”,具备了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被告人之后的简单做旧、裁剪无法让一张纸具备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不具有伪造的属性;裁剪、做旧、盖水印行为,只是为了更好、更便利的使用假币等,不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2.鉴于一般伪造货币需要比较雄厚的资金支持和先进的技术平台,需要有做假币的模板、假币的印制机器等,同时对纸张的要求也比较高,纸张的选择和购买比较关键等,赖某的行为显然与此有明显区别。3.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裁剪、盖水印等行为,应当按照存疑从无的司法原则予以考虑。4.对被告人购买假币并使用的行为不持异议,但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持有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但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伪造货币是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故意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通过网络从上家购买的假币已经具备真币的基本特征,其对购买的假币进行裁剪、做旧等简单的处理行为,只是为了使购买的假币足以以假乱真,以便其更好的使用该假币,被告人赖某的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购买假币罪,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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