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24日,某县某学校学生姚某某从该学校教学楼跳楼自杀,致使全身多处骨折,多处出血,重伤昏迷。后被送往某市立医院进行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转入某某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又转至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和治疗,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家修养,生活暂不能自理,仍然需要家长护理。虽然姚某某所有治疗费用以及慰问金、护理费和姚某某家长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42616.56元,已由某学校支付给姚某某家长;但姚某某父母仍然找到某学校讨要说法,要求某学校除已支付款项外再赔偿姚某某100万元,而学校方始终坚持认为在姚某某自杀事故上学校没有责任,出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精神,学校承担了治疗费用,最多再支付姚某某20万元康复费用。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也不愿为此事对簿公堂,姚某某父亲因此事到县级政府上访,经某部门引导,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故双方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调解工作开展之前,调解员先对姚某某跳楼事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因姚某某治疗后情绪低落,不便与其本人交流,调解员走访学校了解到,姚某某跳楼前因学习上的原因被班主任老师责备了几句,随后姚某某与同学张某等人到教学楼5楼去拿教学用具,返回时,其他同学先离开,姚某某独自一人留在5楼,发生了跳楼悲剧。调解员走访姚某某亲属了解到,姚某某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家庭纠纷,并于姚某某跳楼前不久离婚,姚某某由其父亲监护,但其父亲长期在外地,姚某某寄居在亲属家中。
某年某月10日上午,第一次调解时,学校认为姚某某跳楼前仅仅因为学习上原因被班主任老师责备,未受到老师体罚,属于正常教育行为,行为并无不当;姚某某跳楼自杀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学校无法律责任;学校本着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责任和态度已经全额承担了姚某某的治疗费用和护理费以及其父母的误工费,并送去了慰问金;与上级领导部门对接沟通后愿意出资20万元作为姚某某康复费用。姚某某父亲姚某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当是姚某某跳楼的直接原因,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并认为姚某某后期康复困难,尤其是心理康复更困难,坚持要求学校赔偿100万元。
双方分歧的焦点:一是责任问题,二是赔偿数额问题。考虑到姚某某是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杀后康复阶段不宜再遭受刺激,人民调解员希望能快速解决纠纷,因而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未作任何现场讨论,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
人民调解员先与姚某某父母进行交流,首先讲到,多方面证实姚某某在校期间无受欺凌和被体罚等现象发生,仅仅在跳楼自杀当日被班主任老师责备了几句,并且老师的责备是出于对姚某某学习的激励,并无不妥,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某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人民调解员赞同学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承担姚某某的治疗费用和适当给予姚某某后期康复费用等;调解员讲到,当前不应该给孩子继续制造心理压力,而是要考虑孩子今后如何康复;姚某某父母当即表示对调解员理解和信任,表示不再过高要求学校赔偿。
紧接着,调解员与学校代表进行交流,调解员首先肯定和赞扬了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然后讲到,虽然姚某某跳楼自杀学校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姚某某因家庭变故,情绪低落,班主任老师失察,未对姚某某进行疏导,却对其进行了责备,该事故是一个社会敏感事件,多有议论认为家庭变故是原因,但教师的责备是诱因,在处理此事情上,作为公众单位的学校理应以人为本,平息事件,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对姚某某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考虑到姚某某受伤较重,后期康复费用较多,调解员建议学校方面能适当多支付一些费用给姚某某。学校代表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某年某月10日中午,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姚某某父亲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学校方提出了支付30万元的建议。调解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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