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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院系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安徽消保委

案例一: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与马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1日,受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农贸市场12号楼169号摊位个体户马某某经营的水产品“鳊鱼”、“鲫鱼”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水产品鳊鱼中所含的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为2415.8ug/kg,鲫鱼中所含的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为158.8ug/kg,均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涉案鳊鱼15公斤、鲫鱼20公斤,全部对外销售完毕,合计销售金额为660元。2019年1月25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销售的水产品“鳊鱼”“鲫鱼”中所含的恩诺沙星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给不特定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马某某销售总金额为660元,且未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判决马某某按其销售额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600元,并在阜阳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杨某某诉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浏阳市大江南烟花有限公司等人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浏阳市大江南烟花有限公司监制生产,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郑习和。肥东县虹韵商贸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购买该厂生产的“闪光雷”爆竹并销售给方先道,2018年5月16日,毕玉乐从方先道处购买“闪光雷”爆竹,杨某某等人义务帮工,燃放爆竹过程中,炸伤杨某某右眼。后经鉴定,杨某某因意外受伤致右眼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浏阳市大江南烟花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烟花产品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法定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承担责任。据此,维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浏阳市大江南烟花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损失225719.5元。

案例三:朱某某诉南陵县约曼美甲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3日,朱某某来到南陵县纽曼美甲店接受祛斑服务,在店内支付祛斑服务费3500元、祛斑水900元;2019年7月11日,再次向纽曼美甲店购买祛斑水。朱某某使用期间出现不适,经咨询属于正常现象。2019年7月30日,朱某某向纽曼美甲店购买第三瓶祛斑水;2019年8月15日,朱某某支付1260元购买日霜、晚霜,后因出现皮肤红疹住院治疗十天,出院后朱某某继续使用祛斑产品。2019年11月26日,朱某某因全身浮肿先后辗转三家医院住院治疗,最后诊断为汞中毒、肾病综合征;2020年1月6日出院。2019年12月20日,朱某某对自己使用的日霜、晚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汞含量超标。朱某某据此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要求纽曼美甲店赔偿各项损失85749.69元、服务费用8360元并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委托检测,朱某某提交的日霜汞含量为34.8 mg/kg、晚霜汞含量为2608 mg/kg。后经审理,判决纽曼美甲店赔偿朱某某医疗费等损失4196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600元、服务费用8360元、惩罚性赔偿41963.82元,共计96887.64元。宣判后,纽曼美甲店不服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杨甲、杨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色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性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合肥市瑶海区汪塘东区、新站区京商商贸城等处设置包装窝点。期间,杨某某雇佣其子杨乙、其女杨甲协助其包装,并将包装好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通过物流发货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中,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0万余元,杨甲参与销售金额11万余元,杨乙参与销售金额2000元。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性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因杨甲、杨乙系从犯,认罪认罚,被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5849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案例五:韦某诉合肥市蜀山区敕勒川食品店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韦某于2021年4月21日、5月18日在合肥市蜀山区勒川食品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吃昂)购买“MQM益生菌酵素R.F加”、“YEB依贝加强版复合益生”,两次分别支出金额598元和932元。合肥市蜀山区敕勒川食品店出售的减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经韦某委托的鉴定机构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合肥市蜀山区敕勒川食品店销售的益生菌酵素果蔬奶片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合肥市蜀山区敕勒川食品店出售的食品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而西布曲明对人体存在危害,可增加受试者患严重心血管风险,我国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案涉产品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且合肥市蜀山区勒川食品店作为商品的经营者,亦未尽到查验的注意义务。故判决合肥市蜀山区勒川食品店退回韦某货款1530元、赔偿损失15300元,及承担检测费人民币400元。

案例六:张某诉黎川县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1日,张军从淘宝网平台深圳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到商品名称为“黄花菜干货散装新鲜农家自制干黄花菜非野生干货250g每袋”和“莲子干货通芯白莲子500g建宁莲子无心连子米农家自产特产无留芯”各15袋,两商品生产商为古田县利民贸易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深圳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后张军投诉案涉商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古田利民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予以认定生产企业并未生产上述产品。2020年6月15日,深圳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变更名称为黎川县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深圳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故判令黎川县皇恭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向张军退还货款1097元及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0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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