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1 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蚌埠市游客安某某、张某某2人于2021年3月10日-14日参加了由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组织的“张家界动车五日游”旅游团,在回程途中张某某突发心脏病不幸离世,2021年4月7日安某某认为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故投诉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要求民事赔偿。作为旅游投诉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整个事件的全部情况,认真梳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在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旅游投诉调解书》蚌文执旅诉调字[2021]第1号,为旅游者争取到30000元慰问金,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发现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未载明的事实。执法人员对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违规经营的行为于4月15日立案展开调查,最终对滁州金甲溪旅行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进行了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合肥市某旅游咨询服务公司违规经营案
2021年3月,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12345电话转办旅游投诉件,反映合肥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该公司以PPT讲解方式对外推介旅游产品,收取投诉人旅游费用,未履行旅游合同。
经查,该公司通过询问客户喜好设计旅游产品路线,再向旅行社预定旅游线路,另外通过广场舞赞助、公园派单等形式招徕游客,并实际组织了西安等地的14单旅游服务,因疫情、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44人无法出行,涉及金额20余万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并经公司法定代表本人承认,该公司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该公司已暂停营业,公司公章、财务票据均已丢失,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且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胡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为有关责任人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给予合肥某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胡某罚款人民币25000元和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淮北市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接群众举报,2021年6月24日,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淮北市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场所零售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语文》、《数学》、《物理》疑似盗版出版物,共计68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提供上述出版物供货凭证及经营台账,负责人袁某表示上述出版物从网上购进,无供货凭证和经营台账。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立案做进一步调查。2021年7月20日,淮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出版物样书为非法出版物,同时附人民教育出版社对上述出版物样书为盗版图书的认定意见。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对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68册;2、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990)。
04 宿州市某书店通过网络销售盗版教辅资料的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根据转办线索,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桃园矿工人村“无涯书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现场扣押涉嫌盗版考研类图书96种、9178本。经查,饶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桃园矿工人村经营“无涯书店”,同时在“淘宝网”经营多家网店销售图书。饶某通过低价从河南等地购进盗版考研书籍,通过微信和QQ群进行业务推广,获取订单后通过快递直接向买家发货,违法行为极其隐蔽。经审理查明,扣押的9178本图书中有9099本图书为盗版图书,标价总计50余万元,非法获利2.5万元。
2021年11月,饶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其违法所得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的盗版图书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该案是通过网络销售盗版教辅资料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微信+QQ群推广的模式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通过不同快递在不同地方发货,隐蔽性极强,实体市场检查时很难发现。查办过程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推动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侵权盗版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5 滁州市琅琊区乐之声音像店(李某) 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2021年9月12日,接消费者举报,淘宝网“英皇唱片”店铺涉嫌销售非法走私的黑胶唱片,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接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英皇唱片”淘宝网店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对该网店的实体店“滁州市琅琊区乐之声音像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滁州市琅琊区乐之声音像店(李某)于2021年8月30日和2021年9月8日,分4次以每张48.34元的价格从香港购入非法出版物“宇多田光黑胶唱片”共计40张,通过淘宝网店“英皇唱片”进行网络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张330元,截止案发累计销售唱片39张,非法经营额为12918.34元,违法所得为128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1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70元,罚款人民币12918.34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也将案件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了消费者,消费者对回复结果也非常满意,表示此举不但惩戒违法行为,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1年11月1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其参加的西藏11日旅游未与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旅游合同。11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多名游客,调取游客参团的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游客信息表、收据与车票照片、旅游接待服务确认书。经调查核实与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提供信息一致,因此决定并案处理。
经调查,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淮南国庆路营业部以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义对外招徕游客,当事人在未与游客李某、刘某、杜某、李某某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了藏地梦西藏双卧11日游,并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2日分两批发团。黑龙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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