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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裁员赔偿公司调整岗位降薪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4-09 来源:司法案例

怀孕裁员赔偿公司调整岗位降薪合法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房地产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工作地点和工资标准属于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调整应具有合理性,且应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甲房地产公司对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电子邮箱网页截图均不予认可,但承认相关证据所涉及人员系其单位员工,故法院对李某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系以李某拒绝工作调动安排且客观上已无实质工作内容为由,单方将李某工资调整至每月1900元。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李某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通过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明显看出,双方未就李某的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的调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房地产公司为李某安排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相距较远,且李某在当时已处于怀孕状态,相应的调整在客观上必然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而甲房地产公司未就此对李某采取任何合理的弥补措施。据此可以认定甲房地产公司调整李某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的做法显属不当,李某有权予以拒绝并要求补足工资。

李某曾多次联系甲房地产公司询问复工日期及复工后的工作安排,但均未得到正式复工通知,该公司以李某服从公司调岗安排作为同意其复工返岗的条件对李某的正当诉求加以限制。李某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甲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回复函》后才得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李某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无法正常复工返岗系因甲房地产公司主观原因所致,法院认定甲房地产公司与李某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甲房地产公司该解除行为显属不当,系违法解除。甲房地产公司现以公司全面复工后李某未到公司上班为由主张双方自2020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而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欠付李某的工资,甲房地产公司应予以补足。李某要求扣除已经支付的生育津贴后支付剩余工资,法院不持异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甲房地产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算,甲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工资24278.64元,仲裁机关认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的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不高于法定标准,李某亦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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