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裁员不赔偿应该怎样处理公司,蚌埠变相裁员如何起诉公司,查某、安徽省甲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
甲公司提供的公司给查某的汇款记录,证明2020年7月29日发放查某1月份工资4193.55元,查某认可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二审对2020年1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的尚欠1月份工资2269.18,应从欠付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查某2020年4月借支的差旅费5000元,甲公司可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抵扣,而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故应认定2019年12月份的工资未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查某二审提交的甲公司的复工申请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2月份甲公司因疫情原因公司停工,于2020年2月16日向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2020年2月17日复工,并于2020年2月22日制订了疫情队控工作方案,但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工的具体时间。因此,即使查某在2020年2月份未提供劳动,甲公司也应当支付其工资。甲公司未提供查某的工资标准,应参照其1月份的工资标准予以计发,即4193.55元。
查某主张甲公司仍欠其奖励提成41097.98元,并提供提成结算单、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但提成结算单中领导审批一栏无负责人签字确认,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甲公司持有异议,故该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依据。但一审庭审中,甲公司认可尚欠查某提成款21097.98元,结合查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桂萍的聊天记录确认,可以认定尚欠查某提成款21097.98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代扣工资的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查某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主张从提成款中扣除部分未收回授信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对于未收回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
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查某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查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查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查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查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而查某提供的其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仅有三笔工资流水,分别为5400元、4032.26元、4916.67元,平均为4782.98元。一审判决按该标准认定甲公司应支付查某经济补偿金14348.94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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