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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企业疫情期间变相调岗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司法案例

安徽合肥企业疫情期间变相调岗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余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合瑶劳仲裁字第2X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制定的薪资调整方案正当合法;被申请人余某于2019年9月1日进入申请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原定月工资为基法工资3000元加绩效工资。因2020年的疫情影响。为保证顺利复工复产,申请人拟定新的工资方案,并经过企业代表、工会和员工代表讨论,一致通过该方案。根据申请人在2020年4月8日推行的新《薪酬管理方案》,被申请人的基法工资调整为2000元/月。为合法调整工资薪酬管理方案,申请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依法选举各方代表并于2020年4月8日进行集体协商。同日,各方代表签署《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提交合同送审表。2020年5月28日,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对应的《审查意见书》获得当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与盖章。为保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顺利执行,申请人还进行了民主公示程序。申请人认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薪酬管理方案》中关于岗位工资模式的调整经过民主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仲裁委员会仍认定被申请人每月基法工资为3000元,忽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薪酬管理方案》的效力,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2.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申请人调整薪酬管理方案之后,曾在2020年5月份告知被申请人余某办理调岗手续,被申请人拒绝调岗。因此,申请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员会却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有错误,因此申请人不赞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
余某辩称,我方不知道工资被调整为工资加绩效,该调整并未公示。我方并未收到口头、书面的调岗通知,没有拒绝调岗,应该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9日,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合瑶劳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一、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9202.91元;二、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某经济赔偿金6000元;三、驳回余某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实质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余某基法工资金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有异议,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安徽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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