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芜湖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高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1.依法撤销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繁劳人仲裁第163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入申请人单位工作,任保洁员,每月工作26天,工资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依据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计算绩效系数,对被申请人及公司所有员工资进行增减,并及时足额发放相应工资(详见被申请人工资汇总表)。双方每年签订一次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因两次严重违反申请人单位的厂规厂纪而被申请人单位作除名处理。双方提前终止了劳动关系。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其工资4315.38元,后该案经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4315.38元,对此,申请人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及银行流水、考勤表等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并不拖欠被申请人任何工资,因为自2018年11月开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资发放一直采取的都是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只不过2018年、2019年申请人单位的经营业绩好一些,绩效系数高,被申请人的月工资每月都能超过2000元而已,而2020年由于受疫情的影响,经营业绩不好,绩效系数下降,故被申请人的月工资少于2000元,但这并不是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工资。即便如此,就是2020年2月,在全国所有私营企业基本上都停产放假的情况下,申请人也支付被申请人月工资850元。因此,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9条规定另行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拖欠其工资,否则,应当裁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然而,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裁决,可见,该裁决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繁劳人仲裁第163号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不拖欠高某工资,应举证证明已足额向高某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根据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高某2020年工资明显低于2019年,且未提交相应的工资核算方法,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上述裁决并无不妥。本案仲裁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徽甲空间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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