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滁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徐某、陈**某、蒋某、程某与被申请人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二、被申请人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某工资10200元、陈**某工资10780元、蒋大锦工资6000元、程茂生工资10200元。
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2020年2月10日,因疫情期间难以招聘到电缆熟练工,经各方协商一致,徐某、陈**某到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上班。由于徐某、陈**某系夫妻关系,故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仅与徐某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徐某、陈**某需服从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管理,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按季度发放工资。徐某、陈**某工作期间,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将第一季度的工资已经发放给徐某、陈**某。2020年5月份,正赶上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生产较忙,陈**某以到成都带孙子为由请假10天,虽然获得了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批准,但两天后公司发现陈**某根法没有到成都去。因某公司按每天300-500元工资也在招募工人,陈**某到某公司上班了。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要求陈**某回来继续上班,但遭到了其拒绝。2020年5月30日,徐某也不辞而别,因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系流水线生产,徐某、陈**某不但严重违反了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的劳动纪律,而且也因无故缺岗给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徐某、陈**某不但没有赔偿损失,反而向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9日,仲裁机构裁决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某、陈**某工资款20980元。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认为劳动部门的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案中,徐某、陈**某作为劳动者,在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徐某2020年4-5月份工资10200元,尚欠陈**某2020年3-5月份工资10780元,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天劳人仲裁字[2020]第86号仲裁裁决,裁决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甲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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