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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满洲里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司法案例

满洲里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满洲里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满洲里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饭店)因与白某劳动争议一案,饭店主张白某在疫情缓解后单位电话通知其上班时,明确表示要离职,并了解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此时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法案中虽然白某在电话中明确表明离职意愿,但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件要求缴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主张。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白某因某饭店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发放放假期间生活费的问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脑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职工因此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某饭店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认为不应再向白某支付放假期间生活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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