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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 满洲里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司法案例

满洲里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满洲里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满洲里市某配货站(以下简称某配货站)因与马某发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法案中,某配货站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之前的满洲里市某配货站均为北京某公司进行派驻。马某发在满洲里市威配货站工作,后因该货站注销,于2013年3月25日重新注册成立某配货站后,其随原货站人员一同继续在某配货站工作。尽管某配货站经营者变更为魏素华,但某配货站认可与原某配货站“具有历史传承的情形”,劳动者的工种、用工场所均未变,从事的卸货送货工作仍是某配货站的经营项目,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根据配货收费,由配货站收取后,扣除运费等费用按月发放,每月工资虽因卸货业务量大小发放金额不同,但法律并未规定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工资发放必须是固定方式。同时,结合一审中出示的记载马某发名字的某配货站春节值班表和满洲里市某货站员工组织表、悬挂配货站门厅的“满洲里某配货站”服务理念照片、进站作业远端安检证明中显示某配货站经营者魏素华在进站车辆单位领导签字处签名并加盖“满洲里某配货站”公章、以及工作中要求着工作服及工作证中印有“某货站”字样,作为参照凭证,能够证明马某发接受某配货站的管理和约束。某配货站主张与装卸队负责人李某是承揽关系,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装卸队具备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制约的独立性以及一次性完成交付成果等承揽关系特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配货站否认存在辞退马某发等员工事实,经庭审查明,辞退通知由装卸队李某以某配货站名义发布于因工作组建的装卸队群内,且对该通知的内容马某发等人与某配货站临时负责人单世荣曾进行过沟通,证明某配货站对通知内容知情并认可,该事实有微信音频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佐证,法院予以采信,故某配货站主张不存在违法辞退马某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补偿工资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交马某发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依据马某发的主张确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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