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呼伦贝尔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呼伦贝尔某世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月工资数额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中(一)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陈某称某公司自2019年开始每月按照4000元标准支付其工资,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陈某自2019年开始每月按照2000元标准支付陈某工资。某公司拒绝提供陈某工资明细,且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某自2019年始每月工资为2000元,结合陈某提交的工资账目明细与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应当认定陈某主张的自2019年开始月工资为4000元的事实。
关于一审法院审理陈某增加的诉请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陈某在一审起诉状中主张某公司尚欠陈某工资34866.75元,一审庭审中陈某变更诉讼请求为38317.96元。关于某公司拖欠陈某的工资数额,依照陈某主张的计算方式,某公司尚欠其38317.96元(4000元×13个月-37341.71元-340.33元+4000元×6个月)。由此可见,在一审庭审中陈某并未增加诉讼请求,只是因其主张计算结果有误,变更了诉请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陈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请,一审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某公司抗辩称陈某于2020年1月31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20年1月31日,陈某提交的缴纳电费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勤表、社保统筹调入证明、工作物品交接单照片、工资账户流水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某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21日。故陈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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