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包头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邱某劳动争议一案,劳动者邱某认可仲裁结果,故对仲裁未予支持的二倍工资及代通知金法院也不予支持。双方对原告某物业公司应向被告邱某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工资9224.14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负责人以微信通知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邱某亦未再至原告处工作,应当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应的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2500元/月×6个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称因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告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规章制度已向被告有效送达,或被告对规章制度明知,且与原告举证的2020年2月22日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常文英向邱某发送微信内容相互矛盾,故对原告该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告邱某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工资9224.14元;二、原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告邱某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三、驳回原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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