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司要裁员如何赔偿怎么计算,呼和浩特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内蒙古甲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郭某劳动争议一案,关于郭某的入职时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但郭某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7月即有甲公司给郭某发放6月份工资的记录,故对郭某所述其2019年6月入职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关于郭某主张甲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工资的请求,甲公司亦认可2019年11月以后的工资未发放。根据郭某提交的证据,甲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通知郭某不用再来上班,并声明公司停产解体。此前属于甲公司公布的春节放假期间,故虽然郭某没有正常上班,但也没有旷工情形,甲公司应全额支付郭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5200元,但结合郭某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郭某的工资数额不固定,故以实际收入据实计算,郭某的月平均工资应为4314元。
甲公司应支付郭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10785元(4314元/月×2.5月)。根据甲公司发布的放假通知,春节期间放假至2020年2月16日,而2月14日甲公司即直接通知郭某离职,即使有受到疫情影响的原因不能按时复工,但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与劳动者协商,亦未额外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郭某支付赔偿金。甲公司称其与郭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郭某在甲公司处工作了8.5个月,甲公司应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28元(4314元×2)。郭某诉请中将赔偿金误写为补偿金,但其计算方法亦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是赔偿金而非补偿金。甲公司尚未足额给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郭某应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甲公司应支付郭某欠发的工资1078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28元;对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郭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10785元;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28元;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郭某已预交),由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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