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使用废弃油违法所得8万余元,一老板获刑1年10个月
2021年8月9日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对蓬溪县某肥肠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地上有滤网正在过滤食物残渣,灶台上有2个不锈钢铁桶分别盛装有色泽与正常食用油不一致的不明油脂,据当事人郭某现场陈述,颜色较深的是还未进行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油,计16.8公斤;颜色较浅的是已经加工炼制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餐厨废弃油,计2.2公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郭某于2018年初在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投资兴办蓬溪县某肥肠店从事餐饮服务,为了节约成本和增加干锅等菜品的口感,当事人从开业至今,每日均将顾客未食用完的干锅的锅底油(餐厨废弃油)收集起来,清除残渣后,通过高温加工炼制成老油,盛装在不锈钢桶内供厨师制作菜品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11日,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该案被移交检察机关起诉。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当事人郭某违法所得为8万余元,并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余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并处罚金的刑罚。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后续还将对犯罪人员提起公益性诉讼,追偿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
非法使用餐厨废弃油,蓬溪3人被追究刑责
2021年9月6日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蓬溪县赤城镇某餐饮店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回收的餐厨废弃油120余公斤。
经查,该店实际经营人为李某、郭某某和青某三人。为了节约成本和增加干锅等菜品的口感,该店从2016年底开业至今,将顾客未食用完的干锅的锅底油(餐厨废弃油)收集起来,清除残渣后,由厨师郭某某加工炼制成老油,盛装在不锈钢桶内备制作菜品时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于2021年9月7日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当事人系李某、郭某某和青某,郭某某提出犯意,又负责提炼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烹饪干锅菜品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万余元,并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两名涉案人员李某和青某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罚。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人员提起公益性诉讼,追偿惩罚性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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