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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排行榜里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2-01-30 来源:司法案例

扎某与库某系父女关系,现扎某(已婚)家住某县某小区,在家待业,库某家住某县某乡镇,在县某单位担任保安工作。

扎某称述,库某与阿某于某年离婚,人民法院判令自己与苏某由库某抚养,某年库某再婚,扎某就由其外祖父母及母亲共同抚养,苏某由其叔叔抚养。婚后,库某再生了儿女。期间,扎某与苏某两姐妹所享受低保、草场补贴均由其父库某使用,也未及时向两姐妹提供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扎某认为,其妹妹苏某目前要上大学,上学开销比较大,其叔叔家中包括妹妹在内要承担6个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扎某也刚结婚,在家待业,生活也比较困难,双方实在无力承担苏某即将上大学时的学费及生活开支,希望父亲库某能将妹妹苏某的低保及草场补贴等返还给妹妹,鉴于父亲库某从未尽到抚养义务,希望父亲能帮助妹妹上完大学。

库某称述,自己与现任妻子又生一儿一女,经济压力比较大,也无力支付子女的上学费用。某年某月,苏某的低保已经取消。某年某月份以前均由自己占有使用,确实未给两位女儿,全部因现有家庭生活支出,草场补贴每年每人有某000余元也全部被现有家庭生活支出。库某承认对两位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但认为自己无力承担女儿上学费用。

调解员针对以上问题,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扶贫办、村委会核实调查了解到,扎某与苏某的低保于某年某月份被取消情况属实,之前所享受低保均发放于库某的账户中,草场补贴正常发放,扎某陈述的库某未尽抚养义务等其他内容也基本属实;目前扎某已满20周岁,妹妹苏某未满18周岁,高中毕业。

某年7月,调解员在司法局召集扎某、库某、苏某、苏某的叔叔、扎某的丈夫对此次案件进行调解,告知库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内容,未成年人苏某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苏某虽一直被寄养于叔叔家,但库某还是监护人,库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经过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慎重考虑,向双方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库某做到监护人的应尽义务,按月给付生活费用;2、库某未在苏某成长中起到监护和抚养义务,对苏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建议根据自身实际能力适当资助苏某完成大学学业;某、每年按时交付扎某与苏某应得的草场补贴;4、待苏某考录大学后,对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办公室协调对接县教育部门为苏某申请的“贫苦家庭大学生教育资助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库某认识到自己确实对两位女儿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的责任,深表歉意,但自己确实经济困难,表示今后只要苏某上学,愿意承担一定费用。扎某也表示自己已结婚成家,并没有责怪父亲的意思,只是希望父亲帮助妹妹上完大学,不要像自己一样没学历,找不到好工作,也请父亲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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