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奇台县某养殖场工人清理锅炉房卫生时,发现员工李某蜷缩在地,已无生命体征。警察、医务人员相继赶到现场,经现场勘验,初步认定为周某为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因死者在本地无其他亲属,养殖场负责人康某将尸体暂放在殡仪馆。经多方联系后,康某找到死者弟弟徐某、叔叔周某甲,协商安葬死者事宜。
徐某、周某甲赶赴事发地,就赔偿金额事宜始终与康某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徐、周二人向相识的律师咨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核算出赔偿金额为25万元。两人再次找到康某,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索要赔偿,康某对赔偿金额没有异议,但需分次支付,徐、周二人不予认同,要求必须一次性支付。期间,周某甲表示自己作为死者家属也要分得一部分赔偿款,徐某不予认同,两人约定先拿到赔偿款再进行商议。此后,徐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同时提出希望调解员在调解康某赔偿相关事宜时,向周某甲释明其是否有继承赔偿款的权利。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立即赶赴现场,通过走访村委会了解到,死者周某与徐某(原名周某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后,家中亲戚仅有叔叔周某甲,且多年不曾来往,本地再无其他亲人。弟弟徐某结婚后入赘女方家,并改名为徐某。通过走访养殖场,调解员得知,死者周某2005年曾在该厂打工。2014年秋,周某因违规操作导致养殖场失火,造成20余头猪被烧死等损失。鉴于周某年纪大且经济能力较差,养殖场负责人康某未追究其经济责任,仅做辞退处理。2015年,周某生活困难,再次找到康某提出回厂务工。康某犹豫再三还是将其留下,安排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了解事情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徐某、周某甲及康某进行调解。徐某、周某甲坚持要求康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称“如不能做到,便将尸体抬到镇政府讨要说法”。同时,周某甲对调解员及人民调解工作不了解,对调解员的来意存在质疑,多次打断调解,调解工作一度暂停。
基层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首先安抚了周某甲的情绪,并立即协调村法律顾问一同参与调解。调解员耐心的向当事人解释了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坚持第三方中立的原则,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调解员表示,为尽快拿到补偿款,同时不影响养殖场今后的正常经营,希望各方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员的劝导,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并提出通过调解明确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调解员首先劝导死者家属,尸体仍在殡仪馆存放,目前最重要的是让死者入土为安。经讨论,康某先支付3万元丧葬费,剩余赔偿款可再进行调解。安葬死者后,调解员组织第二次调解。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方式上,徐、周二人仍坚持原要求,调解员便改变角度,向其讲述了该养殖场在死者生前如何照顾,同时在发生损失时也未曾追求责任。看在康某曾照顾死者多年的份上,希望二人站在对方的立场,酌情考虑支付方式。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进行解释“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可获得全部赔偿款,叔叔周某甲无权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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