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6日,木垒县务工人员张某在某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送医后不治身亡。随后死者妻子李某向工地负责人吴某索要100万元赔偿,吴某表示只愿意赔偿20万元。李某等人多次与其协商,但均未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你来我往之间矛盾逐渐升级,吴某愤而表示“如不能接受20万赔偿,那就分文不赔”。张某家属将吴某围堵在宾馆,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到此纠纷后,立即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矛盾纠纷当事人解释,遇到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安抚双方情绪,组织进行调解。经说明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鉴于矛盾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上,调解时,调解员首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进行了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说明《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吴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自己第一时间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且张某在施工时自己不慎摔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调解员劝导李某,国家对死亡赔偿金有具体标准,应当合理索赔。经劝说,吴某愿意将赔偿金额提升至40万元,但李某仍不接受。
鉴于此情况,调解员改变调解方式,首先劝导李某,张某已逝,还停放在殡仪馆,现在最重要的是不要沉浸在过去的痛苦中,而是先让死者入土为安。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吴某,张某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他的死亡对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且吴某的施工队在日常作业时缺乏对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也是造成张某摔伤的原因之一,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其作为雇主也应当承担责任。解读了《解释》十八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同时,告知吴某,为避免对施工队造成不良影响,需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经耐心劝导,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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