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县某镇村民张某外出时未锁门,其饲养的三条狗跑出家门,四处跑动,将放学归家的吴某之女冯某围住撕咬,村民李某见状立即将冯某救出,并联系吴某、张某。经送医诊治,对冯某注射狂犬疫苗,并将伤口缝合。张某向吴某家人诚恳道歉并承担就医诊治所有费用。冯某后续换药治疗期间,张某也经常探望。吴某向张某索要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3800元赔偿,张某不予认同,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此后,吴某向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与矛盾纠纷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的问题。张某承认自家的狗咬伤了人,但其已向吴某家人诚恳道歉并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在后续治疗期间为吴某之女冯某购买各种营养品也花费千余元,目前冯某已痊愈,张某愿意给予其2000元作为补偿。但吴某坚持要求赔偿13800元,指出女儿年幼,伤口疤痕无法抹去,此次受伤也收到严重惊吓,因此赔偿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矛盾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
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解释,《侵权责任法》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家中散养3条大型犬只,其未能尽到看管责任,使得具有攻击性的狼狗四处流窜,咬伤冯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吴某解释,受到人身损害后应合理索赔,建议其对孩子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索赔。吴某与家人商量后,表示自愿放弃司法鉴定,适当降低索赔金额。张某则表示,自己只能出于歉意再赔偿吴某2000元,如吴某仍不接受,便放弃调解,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鉴于此种状况,调解员一边劝说吴某,村上各家饲养犬类较多,作为监护人应当每日接送幼女上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也可及时处置,吴某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有关赔偿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同时,调解员表示,现在最主要的是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化解孩子心理上的恐惧,而不是继续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解释,如果走诉讼程序,将会消耗大量时间与精力,对邻里关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引导其通过人民调解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就冯某损害赔偿一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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