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4日,甲县某村村民柴某停车后,在未注意后方路况的情况下开启车门,将后方驾驶摩托车的马某刮翻在地。送医诊断,马某腰部受伤严重,需植入钢卡固定,后期还需二次手术。出院后,马某多次找到柴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共计6万元,柴某均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支付。某月11日,马某向甲县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鉴于马某术后还未完全恢复、行动不便,调解员约定3日后在其家中进行调解。同时,调解员开始实地调查事故经过,了解到柴某对其未观察后方路况的情况下打开车门,造成马某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马某索赔数额过高,自己无力支付。柴某同时表示,马某未佩戴头盔也是造成伤势加重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日后,调解员和柴某如约来到马某家,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一度暂停。鉴于此情况,调解员立即更换调解方法,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一方面,调解员向柴某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解释:“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柴某停车后在未观察后方路况的情况下开启车门,是造成马某发生碰撞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调解员表示,这次事故造成马某腰部严重受伤,植入钢卡后至今还不能正常走路,需二次手术,手术治疗费用较高,身心也遭受巨大的痛苦。建议柴某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调解员劝说马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未能按要求佩头盔也是造成自己严重受伤的原因之一,马某应对自己不安全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调解员又向其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劝导马某眼下最重要的是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手术,以免耽误治疗。
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对调解员的调解建议表示了赞同。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并帮助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了测算,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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