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2日,吕某某带着自己的三个儿子在塔城市某小区帮助赵某装修房屋,马某与赵某同是一个单元业主。马某嫌弃吕某某装修房屋噪音太大,找到吕某某讲明,吕某某与马某因一言不合,吵起来了,双方的摩擦不断升级,从恶语相向到肢体冲突,拳脚相向,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损伤。旁边的群众及时向农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立刻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双方都及时被送至塔城市人民医院就诊。
事后,吕某某的2个儿子因伤势严重又被转院至某市进行医治,吕某某非常生气,强烈要求马某赔偿所有治疗费,并欲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分析双方的经济条件及现实情况,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难以真正化解纠纷,并且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加剧,而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因此,派出所将该案当事人引入某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某月14日,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四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从派出所的治安案件卷宗,详细了解情况,并及时与吕某某了解情况,吕某某表示前期儿子们在治疗期间,自己的心情非常差,要求对方马某赔偿30万元损失,现在想想有些过分,可以再商量,具体没有说怎么赔偿。农场调委会及时将吕某某的想法与马某沟通,马某表示自己的父亲也住院了,就算是赔偿,也是越少越好。调解员立刻向马某讲法悉理,指明了马某的行为最终导致吕某某的2个儿子受到伤害,而且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已经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而现在吕某某只要求经济赔偿,不想再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马某听了此番话,陷入了沉思,经过考虑,马某表示:“先调解一下看看”。双方僵持不下,调解无法进行。
多次调解无果后,场调解人员召开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这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鉴于事故发生一时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一时也就无法认定,且受害人吕某某尚未医疗终结,赔偿金额无法确定。调解员综合考虑,认为一次性进行赔偿才是本次调解应先予考虑的。
为此,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向双方进行了进行深刻剖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还想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标准以及《刑法》有关轻微伤的规定,经过调解员以案说法,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马某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及时联系了吕某某,吕某某也表示可以商量赔偿金额。在经过反复的沟通后,调解工作终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双方表示出调解解决的意向。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努力进行引导、说服,经过争论、说服、协商、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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