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现年85岁,共养育了一子三女。在他39岁时妻子去世,40多年来独自一人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并成家。儿子徐某甲种着徐某的承包地。三个女儿均已出嫁,其中两个女儿长期在外地某市生活,只有大女儿在本地。徐某于某年患脑梗住院,出院后在外地某市的两个女儿便将其接回某市家中照顾,三个月后徐某因生活不习惯,回到本市住在儿子徐某甲家中。但儿媳多次以生活琐事为由,要求徐某去女儿家生活,不让徐某在自家居住。某年某月10日更是在寒冷的天气情况下,将老人赶出了家门。徐某无奈之下只好乘车到大女儿家居住,但徐某认为徐某甲作为自己的儿子,又种着自己的承包地,有义务赡养自己,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徐某甲夫妇承担赡养义务。
某年某月15日,某镇调解员看到徐某独自一人颤颤巍巍得来到调委会,立刻放下手头工作了解情况,并分别电话联系其儿子和三个女儿询问纠纷原委。调解员在分别与老人的四个子女进行了沟通交流后,了解到三个女儿都曾因其父亲赡养问题与徐某甲产生过矛盾,但都愿意承担父亲的赡养责任,愿意将父亲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只有儿子徐某甲含糊其辞,不断推脱。调解员当即认识到,整个纠纷的关键都在儿子徐某甲身上。
某年某月17日,在多次沟通联系后,见时机成熟,调解员又安排四子女从外地赶回,一起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面对复杂而细琐的家庭矛盾,调解员一方面耐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倾听他们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肯定其兄弟姐妹对家庭的贡献,并希望各子女以老人为重,多尽赡养义务,为亲情尽释前嫌,使老人度过一个平安幸福的晚年。
之后,调解员还对儿子徐某甲单独进行了关于赡养的相关法律宣传,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使徐某甲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不容推卸的义务。在调解员的教育、引导下,徐某甲终于表示并不是自己不愿意赡养父亲,是妻子与父亲多次发生矛盾,表示宁愿出钱也不愿让徐某住在家中。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徐某与儿女重新达成了赡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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