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日,甲县某村村民孙某雇佣郎某等23名农民工在自家1600亩棉花地务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50元/人/天,每月底结算当月工资,工期至棉花采收完毕。
种植棉花期间,气温变化异常,且郎某等人对棉花种植技术不熟练,未能按照孙某要求的时间完成棉花放苗任务,因此孙某以部分棉苗在地膜内受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发放当月工资,郎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均遭到孙某拒绝。某月16日,郎某等23名农民工再次讨薪无果后,情绪激动地聚集在某乡政府讨要说法。某乡政府立即委托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此纠纷。
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受理此案,调解员安抚郎某等农民工情绪后,约定郎某等3名农民工代表与孙某于17日下午进行调解,同时调解员立即开展实地调查。
经走访后得知,孙某提前一个月以50元/天的价格雇佣郎某等23名农民工在自家务农,随着农忙时节到来,农民工工资水涨船高,部分农民工在了解到现行务工工资标准后提出涨薪要求但遭到孙某拒绝,恰逢气候变化导致棉苗发育不良造成损失,郎某等人提出尽快结算当月工资后尽快解除与孙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孙某担心结算工资后农事无人管理便不予支付。为理清棉苗损失根源,调解员立即邀请人民调解专家库中的农业专家参与调查,最终证实郎某等人种植过程中的确存在失误,但棉苗受损的主要原因为近期气温变化异常所致。
掌握基本事实后,调解员首先请矛盾纠纷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诉求。孙某表示:郎某等人不听雇主安排,完全按照自己以往的种植方式放苗造成棉苗受损,应当扣除相应工资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郎某等农民工代表对此说法不予认同,称近日气温变化较大造成部分棉苗受损,与大家种植方式无关,孙某应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你来我往之间,双方再次产生口角,矛盾逐渐升级,郎某等代表称“反正孙某与大家也没签合同,大伙结算工钱后就再也不给孙某干活了”。
鉴于此种情况,调解员首先向矛盾纠纷当事人解释:国家对如何处理农民工与雇主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就是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途径之一,在遇到困难诉求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其次,调解员就《合同法》第十条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孙某与郎某等人商议后确定雇佣关系,属于以口头形式订立用工合同,双方商议的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随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解释,前期孙某与农民工已口头协商工资报酬、具体内容及时长,如此时农民工要求全部提前解除雇佣关系,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构成违约。随后,调解员就《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解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生效后,郎某等当事人就报酬或其他没有明确的约定产生异议的,可以补充协议。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孙某出示了专家的调查意见,证明棉苗受损的主要原因为近期气温异常,郎某等人虽存在种植失误但影响较小。随后,调解员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向孙某解释“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指出,孙某与郎某等人约定的50元/天的工资与农忙时节的工作量不成正比,孙某拖欠工资已造成农民工不满,此时继续扣除部分工资,所有农民工借此解除与孙某的劳务关系,如孙某不能及时找到新的务农人员,届时棉田无人照看,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孙某应考虑实际情况,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支付拖欠郎某等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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