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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关公司有哪些处理拖欠尾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16日,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乙方)和某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材料采购及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价值为598015元的交通安全设施材料一批,该货物于某年某月30日前由乙方交付至叶城县某局。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于某年某月27日将该批货物全部运送至叶城县某局,叶城县某局接收了全部货物,并注明“数量齐全、质量合格”。合同第三条第3.2款约定“货物抵达现场检验合格经建设方及甲方确认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施工款项”。甲方于某年某月月31日向乙方预先支付货款100000元,某年某月29日支付货款200000元,某年某月15日支付了货款100000元,剩余198015元至今未付。《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材料采购及合作合同》还约定,若有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

在多次讨要合同尾款无果的情况下,某年某月5日,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为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乙方要求甲方除付清拖欠公司的尾款外,还应承担合同违约金29900.75元及利息36692元。法院将该案导入乌鲁木齐市经开区某片区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委会接到案件信息后,立即指派调解员接手此案。2019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正式申请调委会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予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谈及案情时情绪激动,调解员迅速采用“冷却法”,让其回归理性。

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一对一谈话先简单梳理了案情过程,了解了当事人争议焦点,快速理清了调解思路:一是先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劝导双方当事人以客观、冷静地态度接受调解;二是在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法理和情理服人,以便达成和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在于:乙方要求甲方立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利息,而甲方以资金不足、无法一次性支付合同尾款为由,不愿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违反了约定,构成迟延履行,其应立即支付所欠款项。同时指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甲乙方双在合同中明确了违约金及利息条款,甲方应支付违约金,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甲方代表表示已认识到未按时支付货款不对,愿意给钱,但表示违约金以及利息太多,公司最近资金紧张,表示希望能宽容一下不支付违约金。调解员思考片刻后向双方指出,双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约金相关约定,考虑到甲方目前经济状况欠佳,建议乙方得饶人处且饶人,免除甲方的违约金及利息,以便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表示,需要时间再考虑。调解员当即结束调解,让双方返回。

1月8日上午,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委会,表示同意互相让一步。甲方同意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198015元,但乙方仍坚持要求给付违约金及利息。

调解员耐心解释,若甲方按时给付所欠货款,就应减免高额的违约金及利息。调解员耐心地给乙方做思想工作,指出若退让一步,甲方的承诺可以尽快兑现,若坚持己见,合同尾款可能不能一次性及时还清,违约金及利息更是捕风捉影遥遥无期。指出实在不行,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指出诉讼耗时耗力,建议双方多换位思考,当日调解告一段落。

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再次到调委会接受调解,乙方表示愿意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最终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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