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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26日,一位来自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的农民工田某来到某市甲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甲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接待,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田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居住地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法援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遂指派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玉林承办此案。

经了解,田某的家住在甘肃省玉门市,夫妻两人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困难,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打工。为了养家糊口,田某在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危化品车辆驾驶工作,谁知出了车祸,原本指望来某打工挣钱养活家人,没想到又遭此横祸。

某月21日8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冀B897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甲区G30连霍高速3060公里加200米处与田某驾驶的新L221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新L22190号车又与同方向前方李立杰驾驶的冀ALF5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后冀ALF503号车又与同方向前方李刚驾驶的冀B8881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田某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某B8975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且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田某驾驶新L221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沧州圣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至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医药费由其公司先行垫付。后田某的伤情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天。后田某向某市甲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某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0336元(包括医疗费2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320元、护理费11160元、交通费1434元、残疾赔偿金615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月17日,某市甲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要求对田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田某同意,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后经该鉴定中心鉴定后,对田某作出伤残程度尚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鉴定意见。但承办律师提出异议,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在其受到甘肃司法厅处罚其停业整顿期间作出的。某月7日,某市甲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某市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田某的各项主张费用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1817元;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未被确认;护理费确认6000元;误工费确认19530元;田某系城镇居民,故此次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鉴定意见田某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其赔偿金额确认61550元;对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交通费确认800元;住宿费确认300元;鉴定费确认4400元;精神抚慰金确认200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田某医疗费1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9530元、伤残赔偿金615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住宿费300元合计901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王某某赔偿田某鉴定费4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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