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12日,在乙县辖区拉布润林场路段,蒲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道路静停的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蒲某某在事故中死亡。经乙县交警大队认定,蒲某某与阿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均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蒲某某的两位女儿及父母因家庭生活困难,到乙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乙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人的资料,符合条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英代理此案。
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及时与死者家属联系,积极了解相关案情,分析法律关系,并着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听取了受援人的意见,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受援人的法律疑问,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对案件的了解,本案新增两位被告:吐某某,系无号牌拖拉机所有人;吾某某,系无号牌拖拉机租用人。
为帮助受援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承办人认真分析案情,以夯实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书、乙县交警大队调取得案件笔录等证据,为死者家属请求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被抚养生活费)共计291841元,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乙县人民法院分别于某月15日和某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某月26日,经开庭审理,乙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8)新28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吐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60%的比例赔偿209658.5元;阿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20%的比例赔偿33219.5元;吾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20%的比例赔偿33219.5元。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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