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某镇村民吐某因病去世,其再婚妻子帕某与继女加某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死者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共计7.91万元,并继续在死者名下的房屋内生活。吐某亲生子女包某、别某要求帕某归还亡父名下房屋及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无果,随即产生矛盾纠纷。某月10日,帕某前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受理矛盾纠纷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村委会及附近村民后了解到,死者吐某与帕某为重组家庭,吐某亲生子女包某、别某一直外出务工未尽赡养义务。吐某再婚后不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一直由帕某与继女加某照顾,吐某在此期间留下遗嘱,明确将名下房屋赠与帕某。
调解员调查后立即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后,首先向包某、别某解释根据死者遗嘱,该房屋已赠与帕某,因此帕某在法律上享该房屋的所有权。包某、别某表示尊重遗嘱,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应由死者亲生子女即他们来全部继承。
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向矛盾纠纷当事人解释《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顺序有明确要求: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加某与包某、别某享有共同继承的权利。同时调解员又解读了《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继承中照顾弱势的规定,表示包某、别某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在父亲患病期间作为子女也未进行照顾,帕某与加某悉心照顾吐某多年,且帕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继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多分配一些,双方对抚恤金分配达成一致。最后,调解员解释丧葬费0.91万元已悉数用于死者安葬一事,不宜分配继承,矛盾纠纷当事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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