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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不动产损坏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31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初,奇台县某乡村民李某进行冬麦灌溉开闸放水,造成村集体大棚地埋管道发生破裂,管道水大量渗透导致农民杨某家大棚钢结构塌陷,且棚内堆放的20袋化肥被渗水浸泡已无法使用。杨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进行赔偿,均遭到李某拒绝,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某月15日,杨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赶赴村集体大棚进行调查。通过走访村委会及调查后,调解员了解到该村地埋管道分渠道向各片区大棚供水,杨某、李某、赵某、孙某、玛某家的大棚相邻而建故共同使用一条供水地埋管道。经专业维修管道人员查验后,明确管道因长期未维护造成老化,开放水闸时压力过高导致破裂,地面浸水后土壤松软造成杨某家大棚钢结构塌陷。

调查清楚后,调解员立即组织杨某、李某、赵某、孙某、玛某进行调解,但赵某、孙某表示水管破裂与自己无关拒绝进行调解,并称“要赔偿也应由开闸放水的李某自行承担”。玛某对调解员及人民调解工作不了解,同时对调解员的来意存在质疑,以“杨、李二人联合调解员骗钱”为由多次将调解员拒之门外。杨某见调解前期就遭遇如此阻力情绪激动的表示要通过法院“断案、评理”。

基层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首先安抚了杨某的情绪,并立即协调村委会主任一同前往赵、孙、玛三家做工作,调解员耐心的向当事人解释了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坚持第三方中立的原则,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调解员表示为不影响今年的正常种植,希望大家能通过调解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员的劝导,赵某、孙某、玛某同意进行调解,并提出通过调解明确各方需承担的责任的要求。

为照顾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本次调解在李某家进行,村委会主任、专业管道维修人员一并参与调解。首先,调解员就《物权法》向当事人解释:村集体大棚及地埋供水管道属于集体所有的生产和农田水利设施,杨某、李某、赵某、孙某、玛某家的大棚共同使用一条供水地埋管道应共同承担集体不动产的维护责任,同时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产生的费用上应按份额共同负担。矛盾纠纷当事人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维修管道的费用,但就化肥及维修杨某家大棚的费用仍未达成协议。

见矛盾争议的焦点转移到赔偿杨某损失的问题上,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向李某表示,在没有对管道状况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的状况下就开闸放水,导致水管破裂,李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向赵某、孙某、玛某三人说明我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从情理上指出邻里之间应相互帮助;最后,调解员向杨某表示如果走诉讼程序,将会消耗大量时间与精力,对邻里关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现在最主要的是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修缮大棚恢复正常生产。调解员明法析理,最终李某愿意赔偿损失,当事人也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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