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某县某酒店分公司工作。某年某月3日下午16点多钟,程某的姐夫康某接到了某酒店电话,称他小舅子程某被人打了。康某乘车赶到某酒店,并将程某送至急诊,程某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随后转入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共支出医疗费用8万余元。程某住院的3个月内某酒店发放程某工资共计6000元。康某找酒店解决医药费,酒店负责人表示已经给员工买了意外保险,且程某受伤是个人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不构成工伤,故所花费用无法报销。
针对此事,程某委托康某于某年某月16日到某县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于某月16日邀请康某与酒店负责人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酒店负责人认为单位已给员工购买了意外保险,尽到了单位应尽的义务,而程某与他人打架受伤这件事情是个人不理智行为,与酒店的工作安排等无关,酒店不可能给予赔偿。同时,程某与他人打架受伤这件事对于酒店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酒店已研究决定要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康某认为程某从20某年3月就到酒店入职工作,一直勤勤恳恳,虽然是与他人打架受伤,但酒店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所致,故也需要负责,且不能因此开除程某。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矛盾逐渐升级。鉴于此,建议当天暂停调解,要求双方再三思考,理性维权。
某月19日进行第二次调解时,康某经过考量,提出单位不让程某在酒店工作也可以,但程某毕竟是在单位与他人发生争执,因此单位应该承担程某此次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的30%,酒店负责人认为康某此项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拒绝承担该费用。康某气愤的表示“不行就上法院,告到你们赔为止”。双方为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见状,立即采取采取“背对背”的方法。首先耐心劝导康某平复情绪,向其表达对程某的关心,同时调解员向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表示根据程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是个人一时冲动事实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指出,如果走诉讼程序,自己要出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耗时耗力,且败诉风险大,而调解省时、省心、省钱又不伤和气就可以解决矛盾纠纷,希望康某能冷静考虑,仔细权衡赔偿要求。调解员的话触动了康某,其态度不再强硬。随后调解员反馈给酒店负责人,并指出程某方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酒店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程某经济补偿金,酒店负责人认可调解员的建议。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再次解读相关规定,双方就具体事项再次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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