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9日19时许,阜康市某乡某村村民胡某与玛某、努某、托某、拜某一起在某镇上一家餐厅内聚餐并饮酒,当天21点左右,饮酒过量的胡某独自骑着摩托车回家,因酒后超速行驶致使摩托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胡某死亡后,家中只有年迈的父亲、身患疾病的妻子加某及年仅13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加某的肩上,某年某月11日,加某找到玛某等人要求赔偿无果后,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调解员,调解员邀请乡法律顾问一起调解。调解员将加某和玛某等人邀请到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与加某和玛某等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上。胡某妻子加某认为自己身体不好,家里还有孩子与老人需要照顾,胡某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胡某的突然死亡使家庭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压力骤增。并且提出胡某是与玛某等人共同饮酒后才发生的交通事故,玛某等人要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进行赔偿。而玛某等人认为胡某妻子加某要求的赔付金额太高,无法赔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先安抚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后,约定第二天再次进行调解。
第二次调解时,针对当事人间的巨额赔偿问题,法律顾问就案件本身向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解读:因胡某与玛某等人酒后独自骑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成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玛某、努某等四人相约与死者胡某一起饮酒,酒后放任胡某自行驾车回家从而发生车祸,其四人属于间接造成胡某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建议四人给予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时,调解员与法律顾问向加某理解和同情,引导加某认识到眼下最重要的应该是过好以后的生活,而不是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久久不能释怀。从情理上劝解胡某已经是成年人,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认知,其自身也要负一定责任,考虑到玛某等人都是多年好友才相约聚餐,且玛某等人家庭经济状况都一般,调解员建议加某在索赔金额上重新考量。通过调解员情理交融的耐心开导与劝说,加某最终认识到丈夫的死亡与其自身对生命不负责有很大关系,为尽快解决纠纷、重拾生活信心,加某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赔偿诉求。见此调解员根据《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内容的规定,提出调解建议,得到多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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