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1年第四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21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成化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反应釜、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天津市简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1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诚东方(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佳兴化工玻璃仪器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储存了危险化学品:亚硫酸氢钠115瓶(每瓶500克),氨基磺酸8瓶(每瓶 100克),该公司未将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悦榕庄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丰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紧急疏散出口锁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店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现店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现该店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对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扶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2021年5月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除尘器风管经常性维护,粉尘未及时清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1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的天津拓码克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易燃液体储存在普通厢式货车内,并将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市再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的天津中图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2021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市汇佳源地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新远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天津渤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进行举报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健全该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5.2021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天津大道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2021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作出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春节将至,冬奥会、冬残奥会即将召开,各企业要结合当前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统筹谋划好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认真组织学习《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对照该规定开展自查,并结合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天津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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