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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谈不拢对谁不利 事故认定书下来怎么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01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日23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省道某线由南向北行驶,由于张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矿用工程三轮车相撞,(李某未取得驾驶证,并且矿用工程三轮车未经登记、安全措施不全),三轮车被撞下东边路基侧翻,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造成了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多次协商未果,故某年某月16日,张某和李某儿子李某某一同到甲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立即从县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挑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李某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合计40万元整。张某则表示已向亲朋好友借了2万元支付给了李某某,因家庭困难,实在无力承担后续赔偿,只愿再拿出来5万元进行赔偿,其他只能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能进行后续赔偿。而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测算,赔付金额应在10万元左右。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死者家属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劝慰,极力安抚他们,并对张某不负责任的言语进行了批评。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他们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调解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帮助李某某计算了赔偿金额。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调解员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遂条解释。张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对发生交

通事故起主要作用,李某无证驾驶、车未经登记等也有一定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张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安全措施不全的工程三轮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起次要作用。通过调解员耐心讲解,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有所缓和。

调解员观察双方当事人对矛盾争议焦点都比较纠结,为给双方当事人考虑的时间,并且已到晚上八点,宣布当天调解结束,次日上午继续调解。当晚,调解员电话询问了张某居住的村支部书记,经了解,张某家庭并不是他所讲比较困难,生活条件还算富裕,很明显张某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次日上午十点,双方当事人再次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对李某某进行了劝解,由于李某无证驾驶也有过错,要求他们降低诉求,李某某表示可以降到30万元,张某也表示可以在昨天的基础上再加5万元,总共赔付10万元,但是李某某不同意。调理员将张某拉到一旁,对张某说道,李某某失去了父亲,失去了家里的生活来源,往后的日子可想而知。接着调解员又拿出《解释》相关计算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在调解员分析下,张某这才表示愿意拿出14万元进行赔偿。也希望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做进一步工作,争取事情得到解决。调解员当即与死者妻子崔某及死者儿子李某某进行商议,经过反复沟通调解,李某某最终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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