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某村村民哈某某与同村牧民加某某经过自由恋爱,到了准备结婚的程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哈某某家人将1000元彩礼和价值3万余元的嫁妆送给了加某某,双方约定择日举行婚礼。可一个星期后,加某某的家人突然悔婚,拒绝让加某某嫁给哈某某,1000元的彩礼和价值3万余元的嫁妆也拒不返还。某月3日上午,哈某某及家人和加某某及家人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并申请调解。
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根据哈某某的申请。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必要性,为了做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了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与申请人哈某某一同来到加某某父母家,向加某某核实情况。
经了解,加某某家人承认收到哈某某彩礼和嫁妆,解释悔婚是因为哈某某等人在谈妥婚嫁事宜后不到三天就催促加某某到哈某某家帮忙采挖虫草,加某某家人认为哈某某家人是只认钱不认人,女儿加某某还没有正式嫁过去,哈某某家人就要求自己女儿加某某去他家干活,等嫁过去之后女儿加某某还不知道要吃多少苦、受多少罪,所以悔婚。为惩罚哈某某及家人,便做出不返还彩礼和嫁妆的决定。
调解员在加某某家了解情况后,又到哈某某家和村委会了解情况,双方反映情况基本一致。在掌握相关情况后,调解员考虑到哈某某和加某某是同村村民,如果到法院起诉不仅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同时,还有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而且会加深双方的误解和矛盾,更不利于今后的相处和团结。
于是,调解员不厌其烦地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讲到现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而且男方也说明因彩礼欠了一笔钱,故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又从社会和谐稳定到个人家庭的幸福生活等对哈某某和加某某进行了开导教育,使他们知晓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加某某家人按照风俗习惯接受了哈某某家人送来的彩礼和嫁妆,现在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然加某某家人提出解除婚约,那就应该归还哈某某家人送来的彩礼和嫁妆。
之后,调解员从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①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调委会”向双方当事人再次解释到,本案中女方与男的关系现状是:一、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没有共同居住,三、男方对女方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故女方应当返还男方95%以上彩礼。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加某某及家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返还95%以上的彩礼,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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