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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鸡毛蒜皮的小事案例 居民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2-02-01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22日,甲县某社区居民庄某与刘某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某认为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正值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他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庄某在没有和隔壁刘某商量的情况下,便在巷子里砌隔墙。这一行为引起邻居刘某的强烈不满 ,认为庄某无权砌隔墙,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刘某坚决阻止庄某继续砌隔墙。

当天,庄某向甲县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了情况,并申请调解。

“调委会”指派的调解员第一时间与社区警务室沟通后,与警务室协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居民了解情况。刘某认为这条巷子是公共道路,庄某没有权利在路上砌墙。调解员在与庄某交谈时,庄某不配合,且态度恶劣。见此情景,调解员耐心对庄某进行开导,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遇事要讲德,更要讲法。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来到了“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和释明。其中:《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调解员通过法律宣讲劝解双方当事人:法律规定,如果有通行需要利用到邻居的土地,规定邻居应当提供必要便利,但是利用行为也不能侵害邻居的利益,如果因此造成损害,按照法律规定也是需要赔偿的。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庄某激动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调解员又劝导刘某,现在是法治社会,作为是一名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邻居砌墙不满,可以慢慢沟通协调,不应该动手打人。庄某和刘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向对方道歉。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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