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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省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02 来源:青海省文化旅游

案例一 :海东市乐都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文化)

基本案情:海东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移交线索,查处某网络会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 互助县某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中含有禁止内容(文化)

基本案情:2021年1月,互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海洲国际广场的某歌舞娱乐会所播放的曲目中含有禁止内容。

处理结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互助县文体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黄南州同仁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文化)

基本案情:2021年8月,黄南州同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线索,对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湟源县 某徒步协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

基本案情:2021年4月,湟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某徒步协会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主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湟源县文体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马某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 西宁市某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游)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旺季旅游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5日,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 导游杨某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

基本案情:2021年6月,青甘联合检查组第三组在共和县倒淌河镇唐番古道良吉银器店对旅游团队、导游、领队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杨某出示的旅游行程计划单与电子行程单所列行程不符,存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共和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导游杨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西宁市某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西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招徕2名旅游者,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待。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程某某在城东区小商品市场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行的“七彩宝瓶”与青海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创作的作品“札喜谐美尔”构成实质性相似,系侵权复制品。

处理结果: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复制品21个;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音乐作品存储在某服务器,供公众点播、下载(著作权)

基本案情: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取得“DEFCON笔记”网站的运营和使用权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存储在某服务器,公众经其网站设置的搜索引擎方式,实现网络点播、下载音乐作品需求,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72.1元;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格尔木市某足浴场所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活动(电影)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海西州格尔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与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中,发现某足浴二楼设置有电影点播服务器,并通过局域网连接各包房设置的天猫魔盒视频点播器,提供132部电影供顾客观看点播,存在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格尔木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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