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10日,阜康市某老旧小区住户尤某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其住宅下水管道堵塞,多次与邻居李某等人协商更换管道或疏通下水管道无果,近期天气转暖住户用水量增大,污水经常反流至自家厨房和卫生间,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尤某多次与李某、王某等邻居协商共同处理此事,但李某等人仍不予理睬,邻里之间产生积怨,故就此事提出调解申请。
“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处理此纠纷。经过实地走访调查,调解员了解了矛盾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后,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案的矛盾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确认责任主体。尤某认为单元内的所有住户对下水管道畅通都负有责任,如果要对下水管道进行维护,产生的费用应由本单元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李某等业主却认为尤某家下水管道堵塞与他人无关,不应承担相关维护费用;王某等住户表示其仅暂时居住,如果要分摊维修费用应适当减少承担份额。
鉴于此种情况,调解员首先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向大家解释小区住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并且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因此,尤某提出单元内的所有业主共同平摊维修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即便是暂时居住户,也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如果与房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再向房主主张此项费用。
王某等住户同意共同承担维修费用,但李某等业主就由尤某找人维修下水管道提出异议,担心下水管道的维修质量以及价格等存在问题。
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及时邀请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参与调解,物业管理人员表示,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下水管道已老化,所有业主生活用水排出困难,又不能及时更换管道和疏通才出现下水管道堵塞现象,建议由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和疏通,并将部分老化管道进行更换,彻底解决下水管道堵塞问题。尤某与李某等5户均表示同意本方案。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