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某某与阿某某于某月离婚,由于布某某无固定工作、无抚养能力,法院将孩子判给了阿某某抚养。之后,由于孩子和布某某的住所相近,所以经常到布某某处居住。但凡孩子提出的物质要求,布某某都会满足。
阿某某发现孩子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惯后,多次阻止孩子去布某某处,但并无效果,且孩子鲜少回阿某某处居住。因此,阿某某表示孩子既然更倾向于和布某某生活,其可以将抚养权转给布某某,并支付抚养费。布某某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某月17日,布某某向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和布某某沟通了解情况,布某某表示自己生活十分拮据,且健康状态也很不好,无法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调委会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来到布某某租住的房屋,证实布某某所言。调委会与阿某某沟通后了解到,抚养孩子期间,阿某某并未向布某某主张抚养费,但无法接受孩子在布某某处染上不良习惯。阿某某表示,若孩子坚持和布某某一起生活,自己愿意变更抚养权并承诺按时支付抚养费。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梳理纠纷经过和争议焦点后,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调委会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为切入点,通过情法结合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给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布某某表示,作为母亲,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依照法律规定,今后会适时看望孩子,也表示不会再助长孩子乱消费等不良习惯。阿某某表示自己一定会教育好孩子,在布某某想要探望孩子的时候,积极予以配合。调解员趁热打铁,适时提出调解建议,获得了双方认可,促使双方就孩子的抚养与探望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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