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许某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获得其过世父亲许某某宅基地的使用权,投入13万余元建造四间房屋供自己与妻儿居住。许某甲母亲在两个女儿许某乙和许某丙家轮流居住。某月,许某甲所建平房被定为棚户区改造对象。征迁房屋后所得的补偿金为40万元及两套楼房住宅(合计面积180平方)。许某甲认为补偿金及两套住宅应该归自己所有。但许某乙和许某丙则认为此补偿金应属于父亲许某某遗留给母亲及所有儿女的共同遗产,理应按遗产分配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某月13日,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就此纠纷向阜康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受理此纠纷。
某月14日,经过调解员实地走访和多方调查后,找到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前往调解室,就征地拆迁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许某乙、许某丙表示该宅基地是父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母一直由许某乙和许某丙轮流照顾,大哥许某甲没有尽赡养义务。现在母亲有意愿独自居住,许某甲应给母亲一套住房。而40万元补偿金应由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兄妹三人平分。许某甲则表示,其父许某某生前曾说过将此宅基地遗留给自己,且经过合法手续才投入十几万元在宅基地上建房,自己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权获得所有的征地补偿金,同时表示自己可适当的给母亲和两个妹妹许某乙和许某丙一些补偿金,但是对于妹妹们要求平分补偿金的要求不予认同。
至此,调解员已全部掌握了矛盾的焦点:一是是否该给母亲分一套住房;二是三兄妹是否该平分补偿金。鉴于此情况,调解员认为要调整调解的思路,首先解释法理。调解员向矛盾纠纷当事人释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中明确了第一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父许某某在死亡时没有留下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对该宅基地如何进行分配。许某甲合法办理该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并建造房屋,在法律上拥有补偿金和补偿房屋的处理权。但在家庭关系上,其父许某某生前仅口头允诺将宅基地留给许某甲居住,但许某某过世后,该宅基地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由许母和许氏三兄妹共同继承。并且许某甲也应考虑到母亲多年的辛勤抚养及兄妹之间的亲情适当对补偿金进行分配。其次,调解员强调该宅基地之所以能获得这么多的补偿金及补偿房屋,是依靠前期许某甲投入财力、物力建造的房屋进行征迁所得,调解员向许某乙、许某丙表示此次征迁补偿并不是“唾手可得”,请二人在遗产的分配中应该予以充分考虑。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反复劝说下,许某甲、许某乙和许某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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