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系乙市个体从业人员,某月3日10时40分左右,在乙市南公园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被张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蔡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创伤性湿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蔡某受伤后先后九次住院治疗,发生直接住院医药费20余万元。蔡某住院期间,保险公司预先支付医药费1万元,肇事方张某支付住院期间医药费65048元,蔡某亲人及家属倾其所有全力抢救,但仍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蔡某受伤后双下肢肌肉萎缩,右下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3级,双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双下肢逐步瘫痪。
为解决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蔡某向乙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乙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援助律师参与诉讼,乙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所在公司赔偿蔡某117万余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因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赔偿标准错误,蔡某不服,向乙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乙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乙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英为其二审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一审案件材料发现蔡某受伤后,虽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需要佩戴截瘫行走器和轮椅,但因为蔡某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登记为乙市六工镇某村,其在一审提交的居住证明不能说明蔡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实际居住地在城镇,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对蔡某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二审期间,援助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其实际居住地问题,进行了专项的证据补充及收集工作。蔡某与丈夫刘某在某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生活在乙市某小区。为证实蔡某婚后的居住地,援助律师指导受援人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某年某月,蔡某购买厨卫设备的票据(送货地址为刘某的房屋);某年某月,蔡某向乙市社会保险部门办理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的申报表(表中地址登记为现居住房屋);某年某月,天然气公司入户安检时,蔡某作为住户的签字以及缴纳物业费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充分证实,受援人蔡某自婚后始终居住生活在城镇。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证据材料,判决肇事方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外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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