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某日傍晚,黄某某在某国道路段横过国道时,被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随后陈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追尾碰撞面包车,导致黄某某受到面包车碾压,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黄某某家属及其亲属赶到湖州市吴兴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要求肇事方2位驾驶员赔偿。
调委会应交警中队的邀请,立即组织调解小组开展调前调查工作。第一组人员赴交警队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对在场的其他证人进行了询问,掌握第一手材料;第二组人员调查死者的年龄、家庭关系、当日的活动情况。
调解员前往交警中队参与调解。此时,死者家属已经在交警队门口,现场十分混乱。死者家属提出,要求支付死者丧葬费、医疗费,要求2位肇事司机各赔偿60万元并向所有死者亲属道歉。了解家属的诉求后,调解员安抚家属情绪并进行耐心劝导,死者家属同意先行办理后事,次日派代表来镇调委会参与调解。
待死者家属离去后,调解员立即前往交警中队与2位肇事司机见面.司机表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随后,调解员引导肇事司机换位思考,2位司机分别表示自愿支付丧葬费2万元,其余费用一定会赔偿到位,以求得家属的谅解。
次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阐述了赔偿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保险以内按事故理赔责任、保险以外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标准、家属愿意及肇事者能力支付进行调解。死者家属提出死者虽已83岁,劳动能力尚存,死者每日上山挖笋能取得200元左右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为30万元。2名肇事司机认为赔偿要求过高,表示无法接受,要与家里人商量,双方就激烈辩论争执不下,第一次调解中止。
面对这一局面,调解员决定采用死者家属、朱某某、陈某某3方“背靠背“的方式展开调解。就事故责任方面,朱某某、陈某某通过网络及家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责任承担相互推诿,陈某某表示愿意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4万元,朱某某表示愿意支付丧葬费2万元。
据此情形,调解员分头行动,逐个击破。面对面包车司机朱某某,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劝解朱某某应当在自身可控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以减轻对自身和家庭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未取得家属方谅解,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会对自己今后生活和工作等都产生不利影响。面对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多年的轻型货车司机陈某某,调解员劝解其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其在行车时未起到注意义务导致二次事故发生。面对死者家属,调解员告知其死亡赔偿金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界定,过高可能导致肇事司机选择终止调解选择诉讼,不利于调解的进行。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最终陈某某、朱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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