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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欠多少钱被起诉会坐牢

发布时间:2022-02-05 来源:司法案例

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居民张某某长期从事羽毛收购生意。某年起,张某某陆续向王某某等10人收购羽毛,根据交易习惯,张某某均为赊账交易,即先收走羽毛,制作成羽毛制品销售获利后,再付款。某年以来,由于疫情影响,张某某的羽毛生意一落千丈,资金难以周转,无法向王某某等人支付总金额600余万元的羽毛货款,王某某等人多次上门向张某某讨要货款无果,各方引发冲突。某年某月,在当地社区干部的引导下,王某某等人向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员随即联系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

调解当天,王某某等人一入座,便再次陈述起张某某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指责张某某经商无信,要求张某某本月底前将600余万元的欠款还清。张某某则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拖欠货款,确实是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且自己的货款也被别的供销商拖欠,目前正积极追要,如果能追回,就可以支付王某等人的欠款。并表示本月底前的还款期限太短,自己无法及时还款。

调解员听过双方陈述后指出,张某某欠款是事实,对王某某等人具有还款的义务,他人拖欠自己货款不是自己不还他人的理由,如果一时无法偿还,应当明确还款期限。王某某等表示可以宽限张某某的还款期限,但对张某某的信用表示怀疑,要求张某某用他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进行抵押,如果张某某逾期不还则房屋交由王某某等人用于偿还债务。张某某表示可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但是安置房是家人共有的,并非他个人独有,因此无法拿来抵押。

经了解,张某某的农村住宅在多年前已经拆迁,并已分配安置房,但安置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且目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调解员向王某某等人解释,该拆迁安置房为张某某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张某某同意以拆迁安置房进行抵押,张某某也属于无权处分,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且拆迁安置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无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其抵押权也不能得到保证。

因提议的几个方案都无法实现,王某某等人的情绪激动,提出终止调解,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劝导,诉讼确实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眼下张某某确实无全额还款的能力,而诉讼时间花费的精力多,时间较长,也无法满足王某某等人马上要回欠款的需求。根据双方的实际,调解员提出“分期还款+司法确认”的方案,即王某某等人给张某某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分期偿还货款,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一旦张某某违约,王某某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方案既节省了双方诉讼时间,又给予张某某一定期限筹措资金,也保障了协议履行的效力。但王某某等人对司法确认的效力仍存在疑义,担心协议履行时间过长,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调解员耐心向其讲解了司法确认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消除王某某等人的顾虑。

经过调解员连续4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次日,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至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这起涉及货款达600余万元的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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