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乙与翁某甲系父子关系。某年,翁某甲在金华市甲小区、乙小区各购置了一套房产,父亲翁某乙分别出资20000元、100000元,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儿子翁某甲名下,为其单独所有。自某年起,翁某乙与配偶李某(翁某甲继母)一直居住在甲小区的房子中。某月,翁某乙购买了一套位于衢州市丙小区的房子,由翁某乙及李某共有,其中翁某甲出资200000元。某月,翁某甲在未告知其父翁某乙的情况下将甲小区的房子出卖给他人。某月,因房子到期交付,翁某甲通知翁某乙夫妇立即腾空房子搬出,翁某乙非常愤怒,不愿搬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僵持两日后,翁某甲向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征求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详细地询问了纠纷的基本情况,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经了解,翁某乙认为儿子在隐瞒的情况下,将自己居住多年的甲小区的房子卖了,况且当初购买此房子时自己也有出资,该房有其一份子,如果翁某甲一定要求他们搬离,必须得给其350000元,用于衢州市丙小区房屋的装修及今后的养老生活费。翁某甲则认为卖房有事先告知过翁某乙,为了解决翁某乙夫妇的居住问题曾出资200000元购买了衢州市丙小区房屋,现在翁某乙又要求支付350000元,实属无理取闹,无法理解父亲的做法。
调解员在交谈中了解到,父子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本次房屋买卖及装修问题只是导火索。原来,翁某甲17岁时,生母意外身亡,对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灵打击,无法走出失去母亲的痛苦。父亲次年再婚,对儿子的关心照顾越来越少。翁某甲埋怨父亲不理解、不肯定自己,只会一味埋怨,甚至谩骂。而翁某乙则是恨铁不成钢,作为父亲,看到自己的儿子在婚姻和事业上均毫无成就时,责备远多于关心。双方极少走动、缺乏沟通,使得父子亲情越来越淡薄而渐行渐远。
调解员认为这不只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经济纠纷,更是这背后父子关系多年不睦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如要彻底化解本次纠纷,除妥善处理房屋问题外,还需解开双方心结,让父子之情重归于好。
翁某乙认为,给翁某甲出资买房就是自己表达父爱的方式,也承认对儿子有时过于严苛,不擅长表达沟通。调解员劝导翁某乙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建议翁某乙站在儿子角度考虑,翁某甲因借贷逾期金额较大,不得不卖房度过危机,如不尽快腾空房屋交付,可能产生高额的违约金,使其本就不宽裕的生活雪上加霜;二是建议其适当降低35万元赡养费及装修款的诉求,考虑翁某甲目前经济状况,该笔费用是否可采取分期的方式;三是建议父子间要加强沟通,注意交流方式,多关爱。翁某乙对调解员的劝导表示赞同。
翁某甲表示能理解父亲的严厉,但因其年少时亲眼目睹母亲意外去世的场景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未能及时疏导和得到父亲的宽慰,导致父爱缺失,无法肯定自我。对此,调解员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为翁某甲开导解忧,重塑翁某甲重新面对生活的信心,其表示愿意赡养父亲,认真生活。
经过前期的调查准备,调解员认为时机已成熟,随即开展了第二次调解,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的产权、经济补偿、赡养三大方面。针对翁某乙提出的房屋产权问题,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析理:翁某乙虽然部分出资购买了甲小区的房子,但购房时儿子已经成年,在父子双方都有出资的情况下,父亲同意将房产证做在其子名下,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出资款应视为父亲对儿子的赠与,且无法定撤销事由,故翁某甲有权处理该房产。此外,关于赡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翁某甲明确表示愿意赡养父亲,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翁某乙也不必太担心今后的赡养问题,翁某乙也随之降低了装修费诉求,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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