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某村村民郑某丁于某月亡故,生前与妻子李某(某年病故)共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郑某甲、次子郑某乙、幼子郑某丙,郑某丙8年前因车祸去世。郑某丁多年来身患疾病,日常生活主要由郑某甲以及王某(郑某丙之妻)照料。郑某丁去世前一年因生活不能自理,便搬去王某处,长期由王某照料生活起居。
郑某丁去世后,郑某甲、郑某乙以及王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郑某丁遗产主要包括存款10万元以及一幢二间三层楼的老宅。郑某甲认为郑某丁生前一直由其料理,郑某乙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王某是非法定继承人,也不能继承郑某某的遗产。郑某乙认为其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客观上不能直接照料父亲,但逢年过节必定回家看望郑某丁,且每月定期给郑某丁500元赡养费,充分表明已履行赡养义务。王某则认为其多年尽心尽力照顾郑某丁,虽丈夫郑某甲已去世多年,但自己一直未改嫁,并把郑某丁视为亲身父亲对待,凡事亲力亲为,于情于理也应当继承郑某丁的遗产。因三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网格员取得联系,就基本事实进行核实,了解基本情况后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核实,郑某丁生前居住的老宅现由长子郑某甲使用,10万元存款生前由郑某丁交儿媳王某保管。郑某丁在世期间,郑某甲、郑某乙以及王某均尽守孝道,郑某丁的日常起居、生病就医等均由长子郑某甲负责。次子郑某乙因工作原因定居杭州,虽未长期陪伴郑某丁,但逢年过节必定回家看望,平时也会电话询问郑某丁身体状况,每月定期支付500元赡养费,郑某丁生前对郑某乙并无埋怨。王某在郑某丙去世后,作为儿媳一直未改嫁,郑某丁生前一日三餐均由王某负责,郑某丁去世前一年内居住在王某家,对儿媳王某极为信任,去世前将存款交由王某保管。但因郑某丁未留下遗嘱,郑某甲、郑某乙以及王某因为遗产分割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尖锐矛盾,三方当事人对郑某某的孝心值得肯定,但因缺乏沟通和不了解继承法律规定,导致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凭借多年的调解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就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逐一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判断子女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上是否供养老人;2.生活上是否照料老人;3.精神上是否慰藉老人;4.老人其他特殊需求是否得到照顾。调解员认为,以上表现并无绝对的评判标准,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结合本案,郑某乙因工作原因无法长时间陪伴郑某丁,但作为儿子其从经济上做到了供养,尽自己所能抽出时间陪伴老人,通过电话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等等,这一系列的表现,可以认定郑某乙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案,王某作为儿媳,在丈夫郑某丙去世后一直未改嫁,尽心尽力照料郑某丁生活起居,郑某丁去世前一年更是陪伴左右,郑某丁也自愿将存款交由王某保管。种种现象表明,王某显然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郑某丁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当事人基本了解各自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也对自身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最终,郑某乙和王某主动作出让步,同意郑某甲继承老宅。而郑某甲提出,10万元存款既然由王某保管,同意10万元存款归王某继承;对于郑某乙,郑某甲自愿给付10万元作为其放弃继承郑某某老宅的补偿。对此郑某乙和王某均无异议,三方签订调解协议。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